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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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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調動下屬職務、調動職位至新地點,此時部屬能不同意此命令嗎?「工作地點」或「工作項目」變更對勞工影響之大,也容易產生勞資爭議。身為主管、人資如何避免調動違法?又勞基法強調的「調動工作五原則」是什麼?預先準備相關措施、設計工作組合,降低風險產生?
因營運上的規劃與調整,必須調動勞工職務及工作內容,但經常面臨前後兩者職務之相異致敘薪、薪資或加給有所不同,而產生爭議。綜覽法院判決,雇主調動勞工職務如無違反勞基法與民法相關規定而屬合法調動時,縱使職務不同致薪資減少,雇主亦無補給的義務。
如果雇主要求將員工調職,勞工不願配合甚至拒絕前往新職報到,雇主是否可因勞工未提供勞務而認定其為曠職呢?律師指出:勞工拒調職是否構成曠職,還是要回歸於調職之合法性,如雇主按規定辦理、調職為合法,勞工即有配合義務,否則就構成無正當理由曠職,甚至有遭解僱風險;反之,如雇主調職違法,則勞工無配合到任新職的義務。
現代職場的工作技能不再單一,加上法規調整,如公司有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如何在守法的情況下保持組織彈性?勞資顧問建議:企業人資單位可設定「職務組合」,結合員工的科系所專業、技術證照,以及公司所設定之專長技能,分類分組,未來即可依據其職務的職涯規劃,獲得勞資盡歡的結果。
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規定的「調動五原則」範圍為何?而其中所謂「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該如何認定?實務上法院對於其調動「是否」過遠又是如何判斷?
在企業日常管理作業中,調動勞工一事可謂經常發生,例如職務調動、地點調動、企業內調動、關係企業間調動等。 但調動涉及勞資雙方勞動契約之變更,那是否須要與勞工協商取得同意?勞工能拒絕調動命令嗎?
案件事實 曹姓員工過去擔任台灣賓士高階主管的司機,後來轉任車輛管理專員。某日,他接獲公司內部詢問,是否自願在星期日加班,但公司不付加班費,僅可擇日休息1日,他與其他4名司機認為這樣違反一例一休及加班費規定,因此一起拒絕,但不久後就收到公司預告通知,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為由,將他資遣。
受僱勞工在職場,經多年之經歷,工作難免變動﹔然一般勞資雙方基於適才適所或業務所需或經營培訓等理由,工作之調動十分自然。 就雇主或事業單位長期發展,因經營所需,對勞工工作之調動自當謹慎為之。 惟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一規定,為保護勞工定有保護五大原則,卻超出過度關心,且偏向一方之限制。故值得雇主留意哪些關心反而有礙工作之調動,檢視目前對勞工保護措施,能否合理實施,實有諸多討論之餘地。
要求勞工從台北到高雄支援五個月,算是出差還是職務調動?公司調動勞工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也就是所謂的「調動五原則」。建議公司企業應建置完整妥善出差、教育訓練及調動辦法等,日後若有爭議較有資料可循。
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數項原則。人資人員於公司內部辦理勞工調動時,不能繼續停留在過去調動五原則的理解上,而需要特別留意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正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