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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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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疫情期間出國旅遊、隱匿不報,依法雇主可以怎麼做?|職場勞動法令

休假是員工的權益,但如果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嚴重的期間,員工堅持利用休假出國旅遊,甚至故意隱匿出國的安排和旅遊史。導致公司無法做出「相應的防疫措施」,使得同事們工作時都無端陷入「被感染的風險」裡,該怎麼辦呢?身為「雇主/老闆」,真的無法可管嗎?根據職場相關勞動法令,雇主有權力以懲戒手段,約束員工於疫情期間出國旅遊嗎?如果員工「執意前往疫區旅行」或「隱匿申報排休出國旅遊」,「雇主/老闆」可以怎麼做呢?今天就讓「104人力銀行」法務長「蘇宏文律師」,來告訴你!

2020.04.13 | 3757 次觀看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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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何以懲戒手段約束員工於疫情期間出國旅遊?

員工出國旅遊通常是使用自己依工作年資所得的特別休假日數進行排休,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勞工享有自由排定特別休假的權利,雇主惟有在符合同條項但書規定,即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同意後,始得調整勞工原已排定的特別休假期日。縱使雇主以疫情期間「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為由,惟未經勞工同意,依該條立法意旨應無法單方面否准勞工請休已排定的特別休假期日。

2020.03.20 | 2851 次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