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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關鍵字『雇主未於勞工試用期間屆滿後立即考核是否就無法行使契約終止權?』,共搜尋出1筆資料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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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說的工作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試用期是指勞雇雙方用來決定是否要向彼此正式訂定契約的評量期間。臺灣的勞動基準法(也簡稱「勞基法」)目前沒有直接規範試用期,雇主與勞工雙方可以自行在契約內約定試用期的細節。關於試用期契約,有無任何限制?

2020.03.11 | 10935 次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