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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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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對離職的陳姓女主播提告,主張:為培訓陳女成為記者主播,雙方於105年7月間,簽立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想不到,工作期間,陳姓女主播多次以其頭銜在外兼職,違反公司「工作規則」、「新聞自律規範」及臺灣新聞記者協會之「新聞倫理公約」,屢次勸導都未改善。又,自107年4月起,陳姓女主播常藉各種理由消極怠工,直到請完勞工請假規則所訂上限後,才向公司表示最後工作日為107年8月12日。而根據雙方合約,陳姓女主播不得任意終止雙方僱傭合約,如今陳姓女主播自願離職,浪費公司栽培,也違反了雙方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依約,陳姓女主播應給付民視相當於工作報酬5倍金額之違約金。
企業經營所需的專業技術士(證)包羅萬象:就業服務、職業安全衛生..等,技術士職類越多,企業需求(或吸引)各類技術士(證)越多。 HR人員延攬企業所需技術士(證)人力,不遺餘力;且與其簽定最低服務年限乃符合公司利益;惟最低服務年限得合理補償;但未提或忽略勞工技術士(證)之專業津貼給付,不禁令人狐疑?
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有效? (一)先判斷約定是否必要[3] 主要有兩個認定標準,一是雇主是否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支付費用,而有預期利益保障的必要。常見者為航空公司安排機師到國外受專業訓練。實務上有見解指出,雇主縱然提供培訓課程,但如果培訓內容僅為一般的監督指導且未額外支出成本,那麼這類的培訓只能算是企業維持運作所不可或缺、主管工作的核心本質,尚不具備雇主與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保障的必要[4]。 二是雇主是否提供合理補償,例如以簽約金、履約奬勵金來補償受雇者因喪失轉換工作自由、生涯規劃彈性以及年齡逸失的利益。 若不符合上面兩個標準之一,則約定將被認為沒有必要而無效[5]。 (二)再判斷約定是否合理[6] 參考的標準包括專業技術培訓的期間及成本、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的人力替補可能、補償的額度及範圍、或是其他影響約定合理性的事項。 若綜合考量之後認為約定欠缺合理性,依法約定也不會發生效力。
綁約有二種方式,不同方式對於勞工,哪一種方式比較有利? 勞工需了解,二種方式都牽涉工作權,慎選適當的選項,不要讓自己慌張! 綁約方 《勞動基準法》最低服務年限(亦稱綁約)約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綁約)約定: (1)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2)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提供合理補償者。
有關「最低服務年限」規定訂於勞基法第15條之1,而所謂「專業技術培訓」,的典型實例,莫過於航空公司對於機師的培訓。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的適法性,須從「必要性」與「合理性」觀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