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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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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於前一年度「應休但未休完」的特別休假,如何處理才恰當呢?勞動部提醒:應按未休天數發給工資,並將工資計入員工月薪資總額,以利申報勞工的投保薪資;104法務長特別提醒您:如經勞雇雙方協議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若仍未休完,就應發給工資唷!
原則上勞工應該要為雇主提供勞務,才可以領取工資。然而因為特別休假(一般簡稱「特休」)有助於勞工消解持續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也可以維護勞動力[1],因此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達到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2],而且在特別休假的期間,仍然要發給勞工工資[3]。 至於怎麼去決定勞工到底哪一天使用特別休假,過去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別休假由勞雇雙方排定,然而現實上有些勞工可能還是沒有辦法依自己的意思排定特別休假。 不過按照目前勞基法已經新增排假相關的明文規定,原則上不是雇主去指定勞工哪一天要休假,而是由勞工自行決定,只是雇主在工作上如有需要,或勞工決定後又臨時需要調整,這時候可以由「雙方協商調整」,所以並不是由雇主單方面決定[4]。
特休的工資到底能不能計入「平均工資」或勞健保所謂的「投保薪資」呢?過去法院的判決中分為兩派,但在106年勞基法增訂項目後,明定特休工資為「工資」,或許給了我們答案。
當勞工碰到特休沒休完、想要將特休轉為工資的時候,到底需不需要自己負責舉證責任呢?專業觀點說分明。
勞基法有關特別休假的規定,曾在修訂後可分為新、舊法兩個階段,如果雇主從未提供予勞工特別休假,勞工請求針對未休畢的特休給予一次性補償,到底該怎麼計算才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