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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法律上規定若要調動勞工的工作有五大原則需要遵守,但實務上公司和員工間常會用「臨時性支援」、「人力調度」等方式去調整工作內容,甚至職掌內容,哪些其實會導致勞動契約的缺失呢?企業和勞工都不能不知道!
在企業日常管理作業中,調動勞工一事可謂經常發生,例如職務調動、地點調動、企業內調動、關係企業間調動等。 因上述調動關涉到勞資雙方原勞動契約約定內容的變更,例如企業基於經營上的需要,搬遷公司或工廠原所在地而調動勞工至新工作地點上班。在此需要探討的是:一、企業是否需要事先與勞工商議,取得勞工同意後始能發布調動命令?二、勞工可否因工作地點過遠通勤不便而不接受雇主發布的調動命令,有何後果?
在勞動實務上,我們很常會聽到:「因為公司業務的關係,所以你的工作地點從台北換成屏東。」;又或者會聽到:「嘿,你的表現不好,所以下個月開始,你的職位從XX職位降成XX。」;也有可能聽到:「恩,你違反公司的規定,所以明天開始,你的職位從○○降成○○。」。問題是,公司到底有沒有調動勞工的權利?調動有沒有什麼限制?違反限制的話,勞工可以有什麼救濟方式?這些救濟方式會很久嗎?
上班族無非因升遷、業務調整、工作績效等因素,而遭雇主調動其工作﹔惟業務或職務變動,真正理由不見得透明或能向當事人預先說明等因素,遂容易引發勞資爭議。 勞動部以公親腳色,於105年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規範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五項原則: 屬於雇主目的或動機原則:基於其企業經營上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