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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就是工作時間,意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在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1]。勞動基準法將勞雇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區分為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並明文限制工作時數,目的在於避免長時間出勤損害勞工身心健康。正常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都不包括休息時間,如果雇主有安排午休、下午茶等休息時間,應扣除而不計入。 (一)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2],但在雇主合法適用變形工時[3]或責任制[4]的規定時,正常工作時間的安排就不受這些限制。月薪制勞工如果只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雇主只需給付月薪,沒有另給加班費的問題。 (二)延長工作時間,指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提供勞務[5],原則上就是「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之部分」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或「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6]。勞工若於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可以依法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