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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國旅遊通常是使用自己依工作年資所得的特別休假日數進行排休,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勞工享有自由排定特別休假的權利,雇主惟有在符合同條項但書規定,即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同意後,始得調整勞工原已排定的特別休假期日。縱使雇主以疫情期間「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為由,惟未經勞工同意,依該條立法意旨應無法單方面否准勞工請休已排定的特別休假期日。
關起門來說自家話,有些國人的自律性還是很低,明明媒體喊的震天響,防疫指揮中心也再三勸導,沒有絕對必要最近還是少出國旅遊,特別是到疫情比較嚴重的歐、美、中東等地區。說者諄諄聽者藐藐,就是有些人不信邪,貪圖疫情期間機票、團費比較便宜,硬是要出國旅遊,甚至為避免遭受他人側目,撒謊向公司請假誆稱國內旅遊。 結果中獎了!可這些人(例如54號案例)回來後也沒有主動居家防疫14天,仍然照常上班(因為他說國內旅遊呀!假期結束當然要返回職場),結果自己確診不說,還使得公司30幾個人都必須隔離觀察,導致整個公司完全無法運作。於是就有了「公司可否在工作規則禁止員工出國旅遊的問題」。 我國勞基法規定工作規則是由雇主單方制定即可,但也必須報主管機關核備才行。沒有報核備的工作規則,雖未必無效,但絕對會受主管機關裁罰。問題是工作規則禁止員工出國旅遊的規定,恐怕主管機關不會核備通過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