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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一家企業跟業務員之間,到底在法律上屬於僱傭關係還是承攬?因為這攸關著該企業是否應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多年以來,相關法律爭議一直未能獲得解決。在民國104年時,當法院認定南山人壽應為業務員提撥退休金後,該公司曾向大法官聲請解釋;大法官會議後來在105年10月21日作成第740號解釋。當時,許多人以為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的退休金提撥糾紛,會塵埃落定。然而,事隔數年之後,在108年年底,南山人壽仍因未提撥退休金,而被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勞動部勝訴)!究竟是發生什麼事?
案例 A自1991年4月1日起受僱於B公司,擔任會計工作。雙方並於同日簽署勞動契約。2005年7月1日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後,勞工退休金有新制可供勞工選擇,但A選擇[1]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舊制退休金制度。 A任職期間工作表現中規中矩。詎料,B公司突於2016年4月30日以A涉嫌侵占公司公款為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2]予以解僱。A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回復工作權,嗣後經法院判決B公司解僱A合法確定,試問A可否再向B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
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除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外,應於每年年底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本(108)年度截至6月中旬,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已達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