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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符合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 已達97.7%,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除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外,應於每年年底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本(108)年度截至6月中旬,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已達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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