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實施的「中高齡就業專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期望能為職場帶來一些新元素,逐漸消弭長久以來困擾著兩性都很困擾的「年齡就業歧視」問題,但專法推動施行固然可喜,真正的成敗關鍵,依然在於推行後的就業情境檢視,是否真的讓職場環境獲得改變?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專法實施了,為促進高齡者就業非檢視其就業之情境不可
2021年人口黃金交叉後第一年人口下降,109年12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稱本專法)急著推出,期能補充勞力短缺情況。
主管機關期待透過專法三大亮點,建構出「友善高齡者」就業環境;不過,剛好而已。
因高齡者將是2026年步入「超高齡社會」急需注入的人力資源,若期待勞工放棄「65歲退休」念頭;勇於投入就業市場,專法實施後,能忽視檢視其期待營造「友善高齡者」之情境?
勞工退休可分自請退休(年齡60歲),若強制退休其年齡可達65歲,一旦勞工退出職場,已屬非勞動力。
勞動力理論上,須具備有
當高齡者若向重回職場之勞動力,此時光憑有工作能力外,仍必須具有工作意願;而高齡者能否提起工作意願,有賴其對就業情境檢視,檢視後得知對其普遍都有友善情境,方得提高其工作意願,進而步入就業市場。
觀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實施是否已營造對高齡者之「友善職場」,值得有意投入就業市場之高齡者留意幾項友善情境:
專法實施後,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高齡者,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考績、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等,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直接或間接之差別待遇。
目前,職場「年齡歧視」氛圍仍濃濃厚厚;依勞動部108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仍發現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的就業歧視,兩性均以「年齡」就業歧視比率居首(男女性分別占6.3%、6.0%)。
本專法實施後,建議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後3年內每6個月進行調查;因本專法實施後多持觀望者在所難免,主管機關理應掌握此項禁令時效,盡速營造高齡者友善職場;然高齡者也需積極對應,以化解雇主對其原有之刻版印象。
將定期契約運用在高齡之受僱乃本專法創意之亮點,本專法給予雇主與65歲以上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排除不定期契約之限制,有助於雇主僱用意願。
高齡者就業樣態可能:臨時性工作、部分工時工作、職務代理人工作、專案性工作等,多半不具繼續性工作,勞雇簽訂定期性契約,適合二者彈性的勞資關係。
雇主與高齡者簽訂短期契約,免除去終止契約要件、預告、資遣費;但高齡者只能加入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減輕雇主負擔保險之成本;但對高齡者之保險保障(普通保險給付)仍留有缺口。
主管機關推出「僱用越久、補助越高」:雇主繼續僱用依法退休者達企業僱用人數逾30%、期間達6個月以上、且僱用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也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繼續僱用補助。
繼續僱用期間滿6個月者,從雇主僱用第一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1.3萬元,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1.5萬元。
此僱用補助措施,只能讓雇主望梅止渴;因其限制對象及人數比率、不低原有薪資均為過苛條件,很有為德不卒之嫌。
僱用補助高齡勞工應以60歲退休者、工資雙方議定即可,無須強調(1)繼續僱用依法退者(2)人數累積雇主僱用人數達30%,如此條件已排除小型企業享有僱用補助之權益。
另高齡者大都與雇主簽訂短期性契約,所以,對第二階段(第7-12個月)僱用補助,雇主可能望梅止渴。且雇主若欲申領第二階段僱用補助,與高齡者需再次簽訂短期契約,則雇主將面臨視為不定契約之處境,雇主會如何考量?有待雇主之智慧。
110年人口重大轉變,非常樂見主管機關109年12月推出高齡者就業促進專法,用以提升高齡者偏低勞動參與率;惟徒法不能行,保持有益於友善高齡情境之檢視,於實施後3年期間實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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