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微杜漸!員工無正當理由離職或連續曠職,HR應注意這些人才流失警訊

年底人心易浮動,當員工出現「連續曠職」或是無正當理由離職時,企業人資應特別留意這些人才流失的大警訊,近年由於求才人數與求職者的供需出現變化,勞工擁有更多的選擇權,因此本文所提醒的三個時間點,是HR特別應該留意的。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無正當理由離職或連續曠職,HR人員宜留意可能的人力流失警訊

企業招募在當今缺人缺工環境下,找人不易,找到合適員工要將之留下也不易。

HR人員常感嘆,新進人員多數非由企業解僱,常見無正當理由(或說明)自行離去或故意連續曠職3日,其實因不滿意現況而直接不告而別,已是近年常見的一股歪風,但應徵者(工作者)似乎並不在意。

今年是台灣總人口反轉的第一年,多年來台灣就業市場,求才人數總使多於求職人數,人力供需賣方市場已成形,離職或無正當理由(或說明)連續曠職屢見不鮮,致企業求才不間斷且未來變成常態。招募唯一是企業可作為作業,至於錄取、報到、留下皆非企業說的算,即使錄取也完全視勞工之意願,企業方始能做出決定。

勞動契約終止以往「自請離職」的模式在近期快速沒落,反而無正當理由(或說明)、甚至連續曠職3日、不告而別成為屢見不鮮的現象,勞工對於解僱議題相當漠視,部分企業人資幾乎每次招募、報到、試用期間都會反覆遇到前述情況,已不意外。

本文除前述是試用期間情況外,也提及在職員工可能潛伏無正當理由(或說明)連續曠職訊息(3日),造成企業人力損失更大,企業人資請務必正視這個問題。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解僱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代理人,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日起,30日內為之。

無正當理由(或說明)離職或連續曠職,可能之警訊

賣方就業市場勞工於招募、報到、試用期間,甚至在職期間因薪資及福利、工作環境、工作績效等,均可能出現無正當理由(或說明)離職或連續曠職。HR人員若能預先察覺其蛛絲馬跡,或許能調整前述情況,非一路往不回頭路上走。

1. 試用期間最常發生

台灣就業通網求才人數長年以來,求才人數都是巨幅超過求職人數,公立就服機構常有招募不足感嘆,「事求人」是常態,國人內心永遠不著急沒工作做,於是少數「求職者」對於找工作態度十分怠惰。

實務上,企業為招募或補充人力新進者,無不非常謹慎對待,應對時常主動誠意顯露「以客為尊」;但新人報到前或報到後諸多事蹟令HR人員啼笑皆非之情況含:

  1. 新進人員早餐時見到另一家公司報到邀約,立即轉頭而去。
  2. 依約準時報到;但於上午tea time溜走。
  3. 報到一上午,午間休息餐廳用餐後,不告而別。
  4. 報到後,僅嘗試試用期第一天但第二天後再毫無音訊。

上述狀況皆是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第一天短暫嘗試試用後即不告而別,緊接著無理由(或說明)就直接連續曠職2日,視同放棄;但其似乎事不關己,繼續覓新職,只留下一頭霧水的公司HR。

2. 跳槽者潛伏隱藏式暗示動作,無正當理由曠職

年末至春節期間,是每年有意跳槽或離職員工潛伏期出現隱藏式動作最頻繁之際,一來是經過一段期間認清企業薪資及福利等勞動條件水平,二來已約略預知自己企業內部未來職涯遠景。

基於此種隱藏式跳槽動作,此期間當事人固然做好保密,而令HR人員難以預知,除非前述員工無意中不禁在辦公室露出蛛絲馬跡:傳出口風、應徵mail曝光、無業務相關企業來函、無預期請假等;但仍十分未確定,無正當理由(或說明)曠職未出現。

前述員工應徵進展成熟之際且已獲目標企業回應,面對目標企業試用邀約,勢必出現臨時性請假、連續性請假、無正當理由(或說明)曠職。換言之,若經邀約試用,則當事人想盡辦法,接受邀約試用。

於剛試用期間初期前3日,當事人歷經3日試用,已經入虎穴。若決定接受正式試用期,自然無可避免或不在意無正當理由(或說明)曠職。

3. 工作考績不公平

企業每年年終期間,總是暗藏無正當理由(或說明)離職之尖峰時刻,表面上有意動作員工看似風平浪靜;但潛藏平靜之下暗潮洶湧,因有意離職或跳槽者,正進行秘密跳槽計畫,只是年終獎金及工作考核獎金未落袋,不願公開表示或顯露其變動的心。

HR人員一定要衡量,促成離職或跳槽居前2名因素:

  1. 工作考績不公平。
  2. 薪資福利不滿。

「工作考績不公平」屬於激勵因素,員工很在意,它代表員工工作成就及認可,自信心強者未獲得激勵,跳槽勢在必得。「薪資福利不滿」屬於保健(或維持)因素,薪資不滿,員工自然心生不滿離職動機油然而生。

此類理由比較明顯,因激勵因素缺缺,加上不滿意保健因素處於低水平,雙雙失望,短期內沒有發生「無正當理由(或說明)離職或連續曠職」,只是時候未到罷了。


小結

就業市場處於供需失調之際,當人力需求大於人力時,市場屬於供給賣方優勢,企業招募及僱用宜滾動式自我省思,今職場招募或流動倫理樣態丕變,企業HR人員面對無正當理由(或說明),甚至不告而別而自動契約終止,應立即尋覓因果關係,努力察覺並分析其因,理應可避免本文之現象重現。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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