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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 3188次觀看

下班返家選擇稍遠路徑卻發生車禍,不算是職業傷害?|法務長專欄

上下班時可以走的路線到底何者才能算是既定路線?如果在非最短路徑上發生車禍,到底還能不能算職災呢?專業律師來為您好好解析。

文/蘇宏文(104資訊科技 法務長)

什麼是從住家到就業場所上下班的應經途徑?若是繞點遠路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受傷,還算不算是職業傷害?

以筆者為例,從住家到公司來回,其實有三條路徑可供選擇,端看離尖峰時間與交通路況而定,不見得每回均是走特定路線到底。

我們今天選讀的個案,媒體曾有報導,是發生於甲勞工下班(就業場所在台北市安和路附近)騎車返家(新北市北新路附近)途中遭遇交通意外事故受傷,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卻被勞工保險局認定該路線為不合理路線而打回票的例子。

以下摘要勞動部民國103年12月26日勞動法訴字第1030023382號訴願決定書供參考:

勞工保險局對甲勞工所提訴願提出以下抗辯:

  1. 本件審議時,經派員實地勘查,從訴願人就業場所經和平東路至基隆路與羅斯福路交叉口之較近路線,為轉新生南路接羅斯福路直行至基隆路與羅斯福路交叉路口,距離約3公里,騎乘機車約需時15分鐘;至訴願人慣常自就業場所經和平東路接羅斯福路直行至基隆路與羅斯福路交叉路口之路線,距離約6公里,騎乘機車約需時28分鐘,若為下班尖峰時刻所需時間應超過28分鐘,故依常理判斷,該路線為不合理路線。
  2. 據上,本件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訴願人從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則其因該事故所致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故本局否准所請職災醫療給付,應無不當。

訴願決定駁回訴願人之訴願,理由如下:

  1.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雖放寬勞工在通勤途中遭遇交通意外事故而致之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以「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通勤災害為限。
  2. 本件稽之勞保局臺北市辦事處函及本部點閱Google路線地圖顯示,訴願人由就業場所安和路至和平東路與羅斯福路交叉路口後,續沿羅斯福路直行接新北市北新路三段,再轉○○街即達其住家。而自其就業場所轉和平東路,再沿敦化南路直行至基隆路與羅斯福路交叉路口之距離約三公里(以下稱路線A),騎乘機車約需時13分鐘;從其就業場所轉和平東路,續沿和平東路直行左轉新生南路,再沿新生南路直行左轉羅斯福路,至羅斯福路與北新路交叉路口之距離亦約三公里(以下稱路線B),騎乘機車約需時 15分鐘;而訴願人平日從其就業場所轉和平東路,續沿和平東路直行左轉羅斯福路,再沿羅斯福路直行至羅斯福路與北新路交叉路口之距離約六公里(以下稱路線C),騎乘機車約需時28分鐘。
  3. 基上,本件除路線C外,至少可經由合理交通路線A或路線B返回訴願人日常居、住處所,更可收通勤便捷之效,遑論尚有其他類此街巷路線,亦可達便利效益,然訴願人捨路線A或路線B而就路程較遠之路線C,顯與一般社會通念不符,尚難謂路線C為其下班後從其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是本件事故發生於路線C之路徑途中,則其因該事故而致之傷害,不符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病。故本件勞保局作成之原核定,並無違誤;原審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甲勞工對於上述認定,自是非常不服氣,他在訴願時指出「只因訴願人行走不同且較為安全之路線就被認定為非應經途徑,試問,是否所有勞工是否皆需向勞保局申請認可之路線,才是上下班應經途徑。再者,訴願人行此路線已近5年之歷史,不是應經途徑?甚麼才等是應經途徑。」,所言不無道理(本件不確定訴願人是否有提起行政訴訟,筆者也有興趣看看法院的見解如何)。

總之,這個個案值得勞工朋友們注意,當然也提醒了筆者,上下班時可以走的三條路線,到底哪一條才算是合理路徑?可能要先查詢一下Google地圖指引我走哪一條路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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