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由於整體國家走向「高齡化」社會,勞動人口短缺,許多屆退的中高齡勞工也紛紛調整職涯腳步,甚至出現許多「延後退休」計畫、願意留任在原職的勞工。勞資專家指出:屆滿65歲勞工應要特別留意職場各式保險(包括勞保、就保、職災保險)的年齡上限,避免喪失自己應得的保障。
文/許朝茂
勞工職涯長河期間,雇主為其加保,除「全民健康保險」外,另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任職期間得因加入「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而於保險有效期間而獲得「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多種給付,而這二種保險,非常有益於勞工職涯工作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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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各有其針對被保險人(指勞工)年齡之限制。因此,勞工應注意保險年齡之高限,超過其高限,不再投保,保險效力也隨之終止。
近期屢見「延退」(延後退休)個案,乃勞動力短缺之反現象,因總人口負成長已不可逆。因此,即將屆滿65歲勞工,若欲使勞保續有效力,則要持續工作,保險就會隨之持續發揮保障。
3種保險其對於勞工保險宗旨不一,尤其勞保之老年年金攸關勞工晚年保障之最,更值得留意延退繼續保險,累積保險年資相對增加老年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年齡,雖規範於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實務上,打算超過65歲勞工繼續勞保年資累積者,至少出現3種情況,可供勞工善加運用:
《就業保險法》保險年齡,規範於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一旦勞工滿年65歲,勞工保險局主動且立即停止保險,因65歲符合強制退休年齡,已不符合失業給付之保護之列。
就失業保險之宗旨而言,僅就職場上之勞工,給予必要之失業協助;年滿65歲而強制退休勞工,已無須承擔失業風險,得以老年年金協助其安度晚年,應該停止保險。
本保險僅適用勞工就業期間,而不幸發生職業災害,給予傷病、失能、死亡給付等,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度過傷痛難關;但本保險只要勞工就業,儘管時時中斷,只要恢復就業立即要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保險年齡,規範於年滿15歲以上,而無上限。易言之,不論勞工年齡,只要其受僱工作,雇主對其負擔100%本保險費用,運用本保險對職業災害之損害加以補償,與其工作有關,非與其年齡有關。
勞工各種保險,無非給予其職涯諸多意外之保障;但,勞工可能因個人遭遇生涯風險時,而有停止保險不當決策,致使其不再獲得應有保障。
尤其攸關勞工晚年財務保障之勞工保險,不利處置更傷害勞工而不自知,實非制度殺人,而是對於保險限制太輕忽所致。
(原文標題:三種保險各有其年齡設限,延退勞工可試試的路徑)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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