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特休有幾天?很多人都會上網查詢這一題,你知道其實依工作年資的不同、特休日數也不同嗎?還有公司是採用「週年制」或「曆年制」,其實計算方法也不一樣唷!我們提供最簡便的表格、「特別休假試算系統」連結,幫您輕鬆算出來今年度的「特別休假」到底有幾天可以規劃!
文/《104職場力》小編
特休天數「最少3日、最高30日」,可休天數這邊看!
我今年可以休的特休、總共有幾天啊?很多人心中都有這個疑問。
大家俗稱的「特休」其實在「一例一休」的新制上路後,也有一併調整的變格,現在勞工只要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持續未間斷工作滿一定期間,便會獲得「最少3日、最高可至30日」的特別休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所享有的特休天數與規則如下: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 | 應給予特別休假天數 |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 | 3日 |
1年以上2年未滿者 | 7日 |
2年以上3年未滿者 | 10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 | 14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 | 15日 |
10年以上者 | 每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請注意,不限於正職員工,即便您是部分工時勞工(包括工讀生、兼職人員、約聘人員)也同受《勞基法》保障唷!(只是要特別注意,休假時間的計算方式仍與正職員工有所差異,詳細內容請見完整文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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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兩制度:「週年制」、「曆年制」
案例情境
小明108年3月1日到一間新的公司去工作,公司的人事人員跟小明說:「我們公司的特別休假是採取『曆年制』計算。」
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勞動臺北 Facebook粉絲專頁
小明心裡想,應該就是每年的到職日當成每年的給假起始日吧?小明的認知有錯嗎??
簡單的說,特別休假的「週年制」、「歷年制」差別是:
週年制 | 勞工的特別休假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計算到下一個到職日的前一天為一個週年。 |
曆年制 | 勞工的特別休假一律從每年1/1計算至12/31為一個曆年。 |
所以,兩者間沒有「誰比較划算」的問題,只有「在什麼時間」獲得新年度假期的差異。
舉例來說:勞工「找頭鹿」於2022年7月1日到職,同年的12月31日將滿半年的年資,到2023年度的6月30日則將年資滿1年。
● 週年制:「找頭鹿」年資滿半年時(2022年12月31日)即享有3天特休,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休完;自2023年7月1日起有7天特休,可於2024年6月30日前休完。
● 曆年制:「找頭鹿」年資滿半年時(2022年12月31日)即享有3天特休,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休完;自2023年7月1日起年資滿1年,但該年度僅剩1半時間,依比例可再獲得7天的一半(3.5天特休),加上滿半年時的3天特休總計2023年共有6.5天的特休。
雇主應每年定期通知勞工的特休日數
另外,也避免勞工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幾天特別休假,雇主應該每年定期,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中,以書面方式(紙本、電子傳輸或其他勞工隨時得取得及列印之資料)通知勞工。
我的特休有幾天?就讓「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來算吧!
今年特休有幾天,讓「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來幫你算!
勞動部線上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如果勞工不知道該怎麼切換曆年制和週年制的的計算,都可依據公司特休給假方式點選週年制、曆年制、學年度制或自行約定年度,即可試算應有之特別休假天數。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1]《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3、5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2: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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