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同意提早將特休換錢、公司提前「買斷」特休合法嗎?|法律小教室

「特休每次都用不完,是否能勞資雙方同意提早將特別休假換錢?」勞基法規定勞工特休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應將未休天數發給工資。曾有公司提前「買斷」特別休假而經勞檢受罰,提起行政訴訟二審法院判公司敗訴。提醒特別休假應以休假為原則,發給未休工資為例外,依法至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始得發給未休工資,即便雙方合意提前轉換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問題

某勞工在特別休假年度終結前,就向公司提議提前結清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請雇主在年度終結前就先將未休工資給付勞工,變成公司提前「買斷」特別休假,這樣有違法嗎?

還是勞資間都接受,就可以提前「買斷」特別休假呢?

勞資間可以合意提前買斷特別休假嗎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解說

相關法條

  •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34條至第41條…」

案例中,公司提前「買斷」特別休假後,經勞動檢查並受主管機關裁罰,公司就提起行政訴訟。結果第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公司勝訴,撤銷主管機關的裁罰,判決理由認為:「於勞工主動依同條第2項本文行使其特別休假權,要求雇主提早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給予特別休假工資,而雇主按勞工行使權利之結果發給特別休假工資,雇主即無未給予特別休假之情事可言。」也就是法院認為勞工主動行使其特別休假權利,雇主應勞工之要求而提前發給工資之情形,勞工特別休假權利既然不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喪失,雇主就沒有違法。

但主管機關上訴第二審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68號判決改變見解,將第一審判決廢棄,改判公司敗訴,判決理由認為,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只有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才能將未休之特別休假轉換為金錢補償,如果雇主於年度尚未終結或契約尚未終止時,就與勞工約定預先「買斷」勞工之特別休假,這樣的約定違反勞基法特別休假制度之目的,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結論

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特別休假應該以休假為原則,發給未休工資是例外,所以依法一定要等到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才能把特別休假未休轉為未休工資發給勞工就算勞資間合意提前「買斷」特別休假,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所以企業千萬別誤以為只要取得勞工同意,就可以合法提前結清特別休假,以免受罰。

(原文標題:勞資間可以合意提前買斷特別休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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