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規定勞工「遲到就罰錢」嗎?律師提醒:應依比例扣發薪資,不可任意加重罰款

近期時事案件,有員工因上班遲到而導致扣薪。許多雇主為了維持公司的出勤紀律,訂定「遲到會扣薪」的相關罰則,望能產生嚇阻效果,甚至有事業單位是採「累進制罰款」、遲到愈久罰得愈重,但若出現最後勞工當天薪資都被扣光的狀況,是否合理呢?律師根據法律判例提醒:建議雇主依比例扣發薪資,若採加重罰款的方式處置,即便公司有明令內規、也經員工同意,仍有可能遭到主管機關裁罰。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問題

最近的熱門時事話題涉及勞工遲到可不可以罰錢的問題。

畢竟勞工如果會有上班遲到的狀況,雇主為了管理出勤的紀律,難免會想要透過處罰的手段來嚇阻勞工遲到,也為了提高嚇阻力,結果可能就是規定遲到一分鐘就罰50元、遲到一小時罰500元之類的,並且就從勞工每月薪資中扣除罰款,結果可能勞工偶一遲到,當天薪水甚至不夠罰的狀況。但這樣的規定,是否會違反勞基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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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規定勞工遲到就罰錢合法嗎?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一) 所涉法條:

  1.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勞基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3.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二) 行政機關見解:

  • 依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釋:「……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 依勞動部111年6月版「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內所附工作規則常見問題Q&A:「Q10:可否於工作規則規定扣薪、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A:工作規則雖可規定懲戒條款,惟勞工受僱從事工作係以獲取報酬為目的,雇主尚不得於工作規則內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至於罰款以外之其他懲罰性規定之允當性,應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
  • 由上可知,勞工如果發生遲到狀況,目前主管機關的立場是,可以接受雇主依勞工遲到的時間依比例扣薪,例如勞工時薪如果是300元,遲到20分鐘,則可扣發100元(等於只是勞工沒提供勞務的時段,雇主當然相應可以不給薪,其實並無加以處罰),且也不許雇主強制勞工請假。雇主如果想在工作規則制定罰則來拘束勞工,依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內的說明,也可發現主管機關並不允許雇主在工作規則內制定罰款。

(三) 法院裁判案例:

曾有公司規定勞工遲到5分鐘內扣100元(上午09:30後視為遲到),超過5分鐘扣300元,未打卡扣100元,上下班皆未打卡共扣300元。公司並主張遲到扣薪事宜有開會經全體員工同意實施,扣薪之款項轉至福利金供同事聚餐或同仁福利使用。

但公司經勞檢開罰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則認為,公司就算與勞工有約定遲到扣款,仍應遵循勞務給付與工資應呈現比例關係之最低標準,也就是仍應就遲到時間按比例扣除其工資,扣款逾越比例的部分,依民法第71條規定為無效,則公司扣款後即未依法給付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主管機關依法科處罰鍰2萬元,並公布事業主姓名,應屬合法,所以駁回公司的起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

另外,公司以工作規則規定遲到罰款的類似案例中,法院同樣認為扣款規定牴觸勞基法之強制規定而無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


結論

依目前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的見解,雇主對於勞工遲到,只能依比例扣發薪資,如果採取加重罰款的方式處置,就算主張公司內有罰款規定,甚至主張罰款規定是經過勞工同意,仍可能照樣受到裁罰,不可不慎。

(原文標題:雇主規定勞工遲到就罰錢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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