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第1講-勞雇雙方如何有效利用試用期確認彼此之適性
前言 試用期可以說是公司對於未來人力風險中,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火牆,公司可以藉由試用期間,確認求職者是否為公司所需要之人力、是否合於公司文化,否則不僅可能產生解聘、重新聘任之麻煩,更可能影響原有工作團隊之管理、執行效率。對於求職者來說,亦可藉由試用期來確認是否適應公司文化、公司所述待遇及工作條件是否相符。對於雙方不可謂之不重要。
前言 試用期可以說是公司對於未來人力風險中,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火牆,公司可以藉由試用期間,確認求職者是否為公司所需要之人力、是否合於公司文化,否則不僅可能產生解聘、重新聘任之麻煩,更可能影響原有工作團隊之管理、執行效率。對於求職者來說,亦可藉由試用期來確認是否適應公司文化、公司所述待遇及工作條件是否相符。對於雙方不可謂之不重要。
勞工無論是自請離職或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或是與雇主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皆無請求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的法律依據。而有關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可按發動者區分為三種情形。
明文規定因私人行為或違反重大交通規則等情形所導致的交通事故受傷,為勞工保險職業傷害之例外。但有問題的是違反重大交通規則的各項行為有無包括「超速行為」在內?可否解釋為在道路上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勞工的連假可以依據政府行政機關的辦公日安排嗎?事實上勞工並不適用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公告,應該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辦理,對雇主而言,還有哪些環節是需要注意的呢?
勞動部勞動統計:近3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人次,截止107年8月底一共75,923件﹔各年度分類(傷病、失能及死亡)給付人次,請參「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人次表」。 其中勞工職業災害後至失能者,105-107年分別277件、256件、156件,失能件數逐年下降,給了勞工對安全衛生之預防警惕,實屬幸事!
公司未覈實投保勞保、健保,是實務上很常出現的問題,一旦發生了,公司會有什麼責任呢?會計、人事主管只是依老闆指示,難道也要負責嗎?如果是員工自費負擔要求公司以少報多,這樣對員工有利的調整是可以的嗎?
受僱勞工在職場崗位上,每天競競業業工作﹔雇主給付報酬理所當然,以符合勞動契約之勞務交易。 工資乃雇主與受僱者交易的結果,不因雇主經營盈虧,雇主仍應按勞動契約約定日期按時發給。 法定工資給付之規定不少,HR人員不用心了解,常有遺漏,重則受罰鍰。
法院實務上認定工資之主要標準為「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而雇主經常以交通費、交通津貼、油錢、伙食津貼、夜點費、誤餐費、駐外津貼等等這些名目發給員工,究竟算不算工資?事實上給付名稱並不重要,個案判斷的重點仍該回歸該給付的性質。
文/ 陳明政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實務上,作為管理...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係雇主勞檢違法常見之情形,該明定於勞基法第22條,違反時主管機關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緩。目的在於避免勞工薪資被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惟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自行商定,則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