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指的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報酬的最低標準(113年月薪基本工資為27470元),因此只要符合勞基法定義之項目均可納入。但要特別注意如事業單位規範遲到、請假扣薪,如依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後,仍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面試時雇主說每個月工資24,000元,外加全勤獎金1,000元,另外每個月第1個週六要加班半天,再加給1,200元加班費。
結果上個月有一天遲到1小時,全勤獎金就沒了,比規定的基本工資還要少,這樣對嗎?
不過如果包含週六加班半天的加班費總數就大於基本工資了,這樣合法嗎?
基本工資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報酬的最低標準。
凡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均可納入,如職務加給、里程津貼、績效獎金等等,當然也包括全勤獎金,但因為指的是「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所得,所以加班費不能被包括在內。
另外雇主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是要付部分負擔的,且依法是由投保單位「代」為扣繳。
所以如果約定薪資已等同或高於基本工資,即使因為減去勞、健保代扣繳款項而導致勞工實際領到的工資低於現行每月基本工資之24,000元,也是合理的。
註: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7,470元。
至於勞工如果遲到或請假,因沒有提供勞務,則其「實際工作時間」也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回到案例,如勞工因遲到1小時,那麼當月薪資若低於23,900元(24,000元 - 24,000/240)時,就有未達基本工資的情形。
註1:案例假設為110年之基本工資 24,000元,而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7,470元。
註2:文中「240」為30日*8小時工時
依照案例的狀況,工資結構為24,000元本薪加上1,000元全勤獎金,合計25,000元,是高於現行基本工資。
但如果遲到1小時,公司連同全勤獎金也不給,實際僅給予23,896元(25,000元 - 25,000/240 - 1,000元)就低於基本工資了。
即使公司當月有給加班費 1,200 元,使勞工實際所領工資為25,096元(23,896元 + 1,200元),但因為加班費不是「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的報酬,所以還是違反規定。
註1:案例假設為110年之基本工資 24,000元,而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7,470元。
註2:文中「240」為30日*8小時工時
同步提醒求職者:民眾如尋職或面試遇雇主招募人力涉嫌違反規定,可提供具體事證(如雇主所刊登之徵才廣告、載有薪資條件之錄取通知等書面資料),向雇主所在地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反映或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由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或通知雇主陳述意見說明,予以依法查處。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彙繳保險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1項: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於年底時結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6月30日台勞動二字第34335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26日(77)台勞動二字第1442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