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保法實施後已百餘家違規單位受罰,雇主和HR人員應避免疏漏,維護職災防範

根據報載消息,自111年5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以來,竟已有百餘家事業單位違規受罰,因未依法納保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勞資顧問提醒:雇主和HR人員都該對《職災保險法》有清楚的認識,避免挨罰之外,也能提供完整的保障給不幸發生職業傷害的工作夥伴們。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納保周延,疏漏被罰不冤?

報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實施以來,據統計,5月至9月已100餘家事業單位違規受罰,而未依法納保者主管機關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職災保險法》凡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即使僱用一名勞工也要為其投保職災保險,主要職災不分勞工人數多寡,都要納保。

職場上職業災害的防範,主要在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對雇主嚴格要求於職場上,遵守該法之安全設備設施及勞工擔任作業之防護,以保護勞工在第一線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而《職災保險法》由保險層面加強雇主及政府對勞工職災保護,以透過職業災害保險,給予不幸遭遇職業勞工。

延伸閱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月新法上路,擴大納保對象、新制總整理|職場新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納保對象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職災保險法》)年滿15歲以上符合下列之受僱勞工,雇主均依該法為勞工加保:

  1. 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登記雇主。
  2. 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公、私立學校受僱員工。
  3.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4.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5. 年滿15歲以上,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6.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


雇主或HR人員對《職災保險法》應有認識

《職災保險法》規範雇主對受僱勞工,不分員工規模及勞雇關係,均需為其投保,負起勞工不幸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責任,且應有以下之認識:

1. 適用對象不限人數

《職災保險法》年滿15歲以上之下列勞工:

  1. 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登記雇主。
  2. 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公、私立學校受僱員工。
  3.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4.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5. 年滿15歲以上,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6.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

從《職災保險法》上述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勞工,雇主依法為其投該法之保險,無一例外。

報載產業之雇主可能不知《職災保險法》上述規定,也許職災害在勞工保險內極少數受僱勞工被排除在外;然《職災保險法》周延,受僱勞工都適用,都要為勞工投職業災害保險。

2. 保險費用原則上雇主負擔

(1)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這二類非受僱勞工需負擔保費及政府補貼。

其餘受僱勞工之保險費,100%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雇主負擔。基於《勞動基準法》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負補償之完全責任,若雇主替勞工投勞工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時(如團體險或意外險),則可以抵充,轉嫁雇主補償之負擔。

3. 脫離勞工保險獨立保險

《職災保險法》已經在111年5月1日公布實施,正式脫離勞工保險成為獨立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險給付,脫離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各種給付標準也提高了。

尤其月投保薪資高達72,800元均明顯提高。而傷病給付其給付標準: 前2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二階段給付高於《勞工保險條例》之傷病給付,且給付期間最長以2年,則維持不變。

失能年金給付標準:

  • 請領失能年金:
    1. 完全失能:按被保險人「平均月保薪資」70%發給。
    2. 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3. 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20%發給。

《職災保險法》將失能年金分三級且給付逐級降低,難以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年金相互比較;然其給付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同比率給付,難免給予部分產業對於部分工作者,故意提高其職災保險之投保薪資之投機增加。


小結

職場職業災害雖因產業環境別而有差異;但,遭遇職業災害非集中在中高齡者齡者,它的發生在於未留意或失忽職災之防範者,故本保險凡受僱勞工都得適用,方能完全周密保障受僱勞工之工作安全,因職災帶給之傷害,非有預先保護之防範不可。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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