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而需要向公司申請假期,藉此整理情緒並安排後事,但許多人都在實際需求發生時才發現不太清楚相關規定,常見問題包括「幾等親」內才可請喪假?最長可請多久?可以依據實際喪家的排程而彈性申請嗎?可以小時為單位申請嗎?勞工常見的「喪假」相關權益,《104職場力》一次完整為您整理。
文/《104職場力》小編
親人辭世,面對重大時刻整理情緒,放下手邊事務,全力處理後事。而需向公司申請喪假時,得請假的日數有多少?此時薪水該如何計算?需要附證明嗎?
有關勞工「喪假」相關權益,《104職場力》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勞工請假規則」以及相關補充資料,藉由幾個常見問答,一次整理給您完整的資訊。
延伸閱讀:同事家人過世,白包要包多少?能補送或合包嗎?看懂奠儀行情/寫法/喪禮禁忌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親等遠近給予不同天數之喪假:
「教師」、「公務人員」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教師及公務人員同樣可比照勞工,得分次申請喪假)。
同時公務人員的喪假天數依據第 3 條的規則,請假天數為:
小補充:教師及公務人員依據親等遠近其喪假天數與勞工有所差異,規定於〈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而教師及公務人員也可分次申請喪假。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內舉出的逝者與勞工親等關係可發現,法規指「直系親屬」、「三等親」內的親人過世,勞工可請喪假3~8日(依親等不同)。
常見爭議如叔伯、舅姨等親人,因非屬直系親屬,因此不在法律所規範的「喪假」範圍內,但不少事業單位都會酌情給予1至3日的喪假,讓員工可以協助料理喪事。
勞工與親人親等關係 | 喪假日數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 | 8日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 | 6日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 | 3日 |
此外,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其所定之祖父母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並無內外之分,同能申請6日喪假。
同樣規定於〈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員工請喪假期間,雇主應「薪資照給」,而且事業單位不得因勞工請喪假而扣發全勤獎金(第9條)。
倘若雇主未照常給付薪資,或以此為由扣除全勤獎金、任意刁難,均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容易重創員工士氣、傷害雇主品牌的形象企業雇主應謹慎應對。
很多勞工在請喪假時都會碰上檢附文件的問題,如「尚未拿到死亡證明、訃聞」,或是自己的名字並未列在相關文件上而遭到刁難,產生許多爭議。
事實上,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勞工申請喪假時必須提供相關資料,惟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因此究竟是否該附上證明文件,端看所屬公司是否要求相關檢附文件之規則(如訃聞、死亡證明等)。
原則上,建議勞工在申請喪假前,可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勞動部(當年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82年04月26日 (82)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 5 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82年2月1日(82)台勞動二字第04653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因此,可以得知結論:喪假的最小請假單位可由勞資雙方自由議定,即便是採「半小時」、「小時」、「半日」、「分鐘」作為請假單位、均無不可,公司可視經營狀況與需求進行設計。
延伸閱讀:公司請假流程怎麼訂?掌握勞動法令五大重點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均未詳細規範勞工喪假的申請期限,民間習俗一般治喪過程不會超過死亡百日,因此雖並無硬性規定、但確實一般勞工均會於百日內請完。
至於分次請的規定,根據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因此勞工若有分次申請喪假之需求是沒有問題的。
因此結論是:喪假可分次請,但法律目前並無明文規定一定要於「百日內」請完。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建議:如勞工如因禮俗原因,需要申請分次給假,勞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清楚約定請假相關規定,使勞工知悉並有所依循,以避免爭議。
如果員工請喪假期間橫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該如何計算?
根據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勞工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不計入請假期間內的。
因此如喪假中間遇到週休二日,是不須計入假期日數的,可扣除例假日(國定假日)後再算3-8天的喪假。
不論工作時間長短,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勞工同享《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因此不只全職勞工可請喪假,部分工時勞工(兼職、打工、時薪制勞工)也同樣受《勞基法》保障權益,不過差別在於休假日的計算方式,部份工時勞工採按比例計算,請假時數可依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計給。。
舉例來說:請喪假8天,假設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為18小時,該部分工時勞工可請28.8小時。
試算公式:(18小時÷40小時)×8天×8小時=28.8小時
如果有更多「部分工時」相關問題可至勞動部網站查詢,或者「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有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之前曾發生過的案例,有勞工曾在到職前發生親屬死亡的意外,或剛到職就因禮俗原因而必須請喪假,這是可被允許的嗎?
根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整理的資訊,過去勞動部(當年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94年10月11日勞動2字第0940056125號函釋:「……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死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仍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因此這部分並無硬性規定雇主一定要給予勞工喪假,可視情況給假。
喪假的主要目的是讓員工在親人離世時,身心靈獲得喘息和平復的時間,屬性與特別休假不同,旨在讓員工復元休息,因此不可任意將假期轉換成現金。
事業單位的雇主、人資也請特別留意,即便經過勞工同意,也不可任意將喪假折為現金發給。
親人離世是勞工最悲痛感傷的時刻,多半事業單位遇上勞工有喪假需求時,並不會拒絕刁難;但仍會耳聞部分個案,要求員工用自己的特休、補休來申請假期,這些其實都是違法的。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動基準法》第43條則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者可罰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如勞工遇上雇主刁難(不給假、天數未給足),可先嘗試循內部管道像人資管理單位申訴,若仍溝通未果,即可向勞工局或勞動局反應檢舉。
申訴管道如下:
勞動部民意信箱 |
勞動部勞工諮詢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 |
▶【特休懶人包】8個常見特休QA |
▶【事假懶人包】10個常見事假QA |
▶【病假懶人包】13個常見病假QA |
▶【生理假懶人包】8個常見生理假QA |
▶【喪假懶人包】11個常見喪假QA |
▶【公假懶人包】8個常見公假QA |
▶【家庭照顧假懶人包】6個常見家庭照顧假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