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疫情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約,要緊?
疫情種種不可預測壓垮外籍勞工就業市場,尤其印勞工凍結(109年12月4日起)已達數月之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約者眾,怎會如此?
100%外籍勞工引進都受疫情連累,引進事宜無法依照當初進度(或時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解釋疫情干擾因素,試問急需外籍勞工之雇主能接受嗎?因此導致違約事件發生頻率特高。
但其違約是否可能沒事?若因此造成雇主或外籍勞工權益損害之違約者,依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需要負連帶責任而受罰。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5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此規定通常發生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多家搶單,或新進人員不熟悉業務作業程序等問題所致;若其違約產生,導致雇主違反本法(《就業服務法》),或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約即符合此條款,主管機關將對其處6萬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申請許可、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前,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
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從事本法(《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辦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就業服務事項,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違約,因受疫情不確定情況影響可能「違約且違法」、也可能「僅違約不違法」,需視其違約帶來之衝擊而定,下列情況可能與疫情有關略述,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者參考:
受疫情致招募、聘僱、展延聘僱許可的申請或展延,可能勞動部公布時間臨時性(如過於緊急)、公布後續申請有限、設有不合理期限、雇主臨時無法因應或配合公布情況、雇主實際情況無法符合臨時措施等等;但私立就業服機構很可能因上述理由,未能在變更申請所需期限內完成,故其違規很難避開。
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顯已無法因應上述情況,可分二種情況:
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規符合1.情況,則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5項,則其違約且為法,主管機關將處6萬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反之,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僅符合2.情況;則其違規、但不違法。
因疫情影響,接續其他雇主的外籍勞工已非常不易(如常見跨區情況搶人等),且接續聘僱之情況變化很多;唯恐接續工作落空,雇主可能與多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洽,對非有把接續聘僱者,雇主恐不願與其簽訂委任契約。
此類情況極有可能發生在眾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遭逢此類情況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違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主管機關將處6萬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外籍勞工身處國外,對國人不論公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都互信不足,若雇主在(二)之遭遇,勢必牽涉外籍勞工有同樣擔憂,導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無法事前與外勞工簽訂服務契約,遭逢此類情況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主管機關將處6萬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疫情打亂雇主對外籍勞工招募及聘僱,甚至健檢、返鄉度假,雇主及外籍勞工均深受其害;在諸多不確定情況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務必比平日更加謹慎,否則至少有上述情況發生且須自負違法或違約情事,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