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眼尖的網友發現在104人力銀行的徵才頁面上,出現疑似知名豪宅急徵保全的職缺,薪資待遇開出月薪4萬5、288小時排休6-7天,由於換算下來的時薪僅156元,遭質疑是否違反基本工資的現行規定?不過很多人不曉得,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其實保全業工資是有另外規範的,核准工時和計算方式都與一般產業不同,《104職場力》帶您一同了解。
文/《104職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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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最貴豪宅急徵保全,薪資待遇竟低於基本工資?
近日有網友在網路社群發文詢問,指出自己在104人力銀行的徵才頁面當中發現保全公司刊登急徵保全,仔細一看工作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業主為知名的威京集團,因此推測應為號稱「一戶18億、一個月管理費高達16.5萬元」的全台最貴豪宅「陶朱隱園」在徵才。
消息曝光後,有網友馬上指出:薪資待遇的部分開出4萬5千元,但是宣稱每月工時達288小時、工作時間自早上7點到晚上7點,達12小時,一月排排休6-7天,如此換算下來時薪僅156元,遠低於2023年的基本工資(每月新臺幣26,400元、每小時176元),質疑是否違法法規、未給予保全人員合適的勞務報酬。
此言一出引發熱議,但是保全業開出的「工時288小時、月薪45000元」,究竟是否違法呢?答案與大家想像的不太相同,其實並未違法。
由於保全業的保全人員屬於《勞動基準法》當中所認定的「特定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也就是我們一般俗稱的「責任制」專業人員,因此包括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均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以下為您詳細說明保全業特殊的薪資計算方式,以及本次的「豪宅保全案例」薪資究竟是否合法。
【補充資料】勞基法第84條之1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範,工資到底怎麼算?
由於保全業的保全人員屬於勞基法當中所說的「特定工作者」,一般俗稱為「責任制人員」,因此勞資雙方可以另外約定勞動條件,不過要特別注意,雖然工時與休假、待遇計算的彈性相對於一般工作者放寬許多,企業提供的勞務待遇依然受相關審查指引的限制。
現行規範下,不同縣市政府都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特定工作者」制定不同的規範,若是以本次新聞事件所在地的台北市為例,臺北市勞動局的規範為: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 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 12 小時。
- 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保全人員薪資試算表(以每月核備工時240小時為例)
因此若以勞雇雙方約定採「月薪制」、並且經核備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每月得延長工時上限48小時)的保全人員,他的薪資結構如下:
保全人員薪資試算表 | |
---|---|
基本工資 | 26,400元 (民國112年基本工資) |
增給之基本工資 | 7,260元 (26,400元 ÷ 240 × (240小時-174小時)) |
延長工時工資 | 7,040元 (26,400元 ÷ 240 × 4/3倍 × 48小時) |
總工資合計 | 40,700元 |
因此如每月約定出勤24天(月休6-7天),每日工作時間達12小時的保全員,當月薪資應該至少可領到40,700元(扣除勞健保自負額),只有低於這個數字的待遇才屬違法。
故,本次案例當中的保全員職務,薪資待遇為45,000元,實屬符合法規的薪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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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勞動部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規定
此外,勞動部也有公佈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特定工作者」的工資相關規定,如果大家對相關計算有疑問的話,也可多加利用以下資訊,其中共可分為四大部分:
1.「責任制工作者」的基本工資相關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6,400元,每小時176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 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2.「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的基本工資該怎麼算?
-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112年為26,4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約為110元。
- 如果是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在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26,400元加上110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33,660元作為基準。
-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76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3.「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試算
前文提及的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基本工資33,660元,是以110元乘以240小時加上110元乘以(240-174)小時而獲得。
詳細說明是:當月工資額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因此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於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4. 如果有「加班費」產生,又該如何計算呢?
-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48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不得低於7,040元(26,400÷240×4/3×48=7,040)。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0,700元。
-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俗稱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5. 勞動部試算案例分享
- [實例一]A君至B保全公司任職,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依現行基本工資,A君之基本工資至少為何?
- 26,400+110x(240-174)=33,660元
- 基本工資公式:26,400+【(26,400÷240)x(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小時)】
-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52週)+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 [實例二]C君至D保全公司任職,按月計酬每月32,890元,每月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每日10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2,890÷【240+(220-174)】=115元
-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15×10=1,150元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公式: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以上就是藉本次新聞事件,向大家說明的「保全業薪資計算」原則,最後也要提醒大家,保全業的勞雇雙方所約定的勞動條件,雖然多半會依據簽約時的約定書內容辦理,但是各縣市政府所制訂公佈的範本和參考指引可能會略有不同,請務必留意或是主動詢問自己所在縣市的作法,避免影響自身權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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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秘書(或者是說社區秘書)就是行政結合管家的工作,同時要身兼清潔和會計,最重要的就是和住戶建立良好關係,「有關係就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若關係不好就容易被放大檢視。
我負責的豪宅社區就只有我一個秘書,身兼櫃檯、行政、會計所有工作。剛開始上班除了熟悉例行公事,最重要的是要「認識住戶」,所以有所謂的「認識住戶手冊」,集結歷屆秘書的筆記所流傳下來的,這些都是要在短時間內記得的重要資訊,讓住戶不會因換秘書而感覺到任何的不愉快。這裡會做人真的比做事重要多了......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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