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的營業秘密並非僅限於研發單位所產出的技術性營業秘密而已,其也涵蓋了銷售或經營等方面的商業性營業秘密在內,舉凡經營管理、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業務行銷等單位均會產生營業秘密。單位主管應對此保有相當程度的認知。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由上定義可知,公司內的營業秘密並非僅限於研發單位所產出的技術性營業秘密而已,其也涵蓋了銷售或經營等方面的商業性營業秘密在內。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判決明確闡釋:「營業秘密,非必限於生產技能方面,舉凡生產、管理、銷售、市場、人事、財務等各項業務內容,對同業而言,均係秘密,僅其重要程度之差別而已。」
以公司內的功能性組織為例,舉凡經營管理、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業務行銷、法務智財、人力資源、總務採購、財務會計等單位均會產生營業秘密,負責管理該等單位的最高主管,對此應保有相當程度的認知,並適時對單位內的營業秘密,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所有上班族都知道,你在公司內接觸的第一個應保守秘密的資訊,就是「個人薪資資訊」。
在業界實務運作上,雇主除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所規範外,出於慎重,還會於紙本或電子薪資袋上載明警語「員工薪資資訊屬於本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員工不得互相談論或以直接間接方式對他人洩漏個人薪資資訊,否則一經查明,因情節重大即予解僱。」,這麼做的原因,當然是薪資標榜著每位員工在公司中的身價,極其敏感,一旦潘朵拉的盒子被打開,雇主或主管的耳根子,恐將難以清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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