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後,員工的工資和加班費該如何計算?|一例一休

文/104人力銀行
原文標題:【一例一休常見問答】工資和加班費怎麼算?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企業人資夥伴是否正處於內外夾攻的壓力鍋?對內,要向用人主管及員工說明新制的調整因應措施;對外,每天都有一大堆想問的問題希望勞動部「踹共」,趕快講清楚說明白。104先為所有人資夥伴整理常見問答懶人包,歡迎多多分享運用。

以下是【工資計算篇】:

Q:勞基法第23條中所定之「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是要怎麼提供?要一一寫在薪資單中嗎?

A:去電勞動部,尚無法明確回覆需以何種方式提供、需提供到多細。建議可在薪資單上加註固定發放、常發放項目的計算方式,若薪資單上空間有限、加註不易,在電子薪資單查訊系統上附上各項工資計算方式的檔案供查詢亦可。常見的工資發放項目及計算方式如下:

  • 時薪:(月基本薪資+2,400伙食津貼)/240小時(此為加班費計算、事病假扣薪、特休折現之計算基礎)。
  • 勞保、健保自費金額:依薪資級距代扣。
  • 職工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薪資內各扣百分之0.5。

Q:例假日不能加班,如果員工就是要來加班,公司如何因應?法律如何解釋?員工自願加班超鐘點時數可以嗎?

A:根據新修訂的法令,例假日是不得加班的,就算員工自願加班已屬違法。僅在天災、突發事件等情況下,才可要求勞工上班,而且例假出勤即使加班未滿8小時,須加發一天工資,還要另外再給一天補假,且需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核備。

Q: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例假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費算法各有甚麼不同?

A:

  • 平日加班:前2小時加給1+1/3,第3~4小時,加給1+2/3。
  • 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加給1+1/3,第3小時起,加給1+2/3,且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不滿8小時以8小時計,不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
  • 例假日加班:例假日加班違法,但若天災、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需加班,即使加班未滿8小時仍須加發1天工資,另外需再給1天補假。
  • 國定假日加班:出勤未滿8小時仍需給1天工資,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的部分比照平日加班費計算。

Q:加班費應稅免稅的時數認定?哪些性質的加班時數要計入延長工時46小時內?休假日加班需計入延長工時嗎?

A:新法上路後,休息日加班的時數是必需列入一個月 46 小時加班上限計算的範圍之中,超過的時數即為應稅。

Q:如果未來假日要加班,可以只讓員工申請補休而不給加班費?補休一定要比照加班費給法嗎?

A:不能只有單一選項,強迫勞工只能選擇加班費或是補休,但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即可。

Q:一例一休後,如果公司沒有要求員工於周六日到公司加班,可是員工個人行為到公司,那是否可不承認其加班?

A:建議公司要建立加班管理的程序及辦法,員工加班前須事先取得主管同意,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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