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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 2173次觀看

為「確保出勤紀錄與工作時間相符」,雇主可任意更改勞工出勤紀錄嗎?律師:並非毫無限制

根據《勞動事件法》的規定中,如勞工實際的出勤紀錄與事實不福,雇主是「可處理及更正」的,因此如企業雇主基於「確保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相符」,是否就可任意更動勞工的出勤紀錄?律師指出:建議仍應與勞工溝通取得共識後再動作,否則如擅自竄改紀錄、使內容失真,不但可能產生爭議,更可能構成刑法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一、結論:

雇主基於「確保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相符」之目的,可更正出勤紀錄,若能先與個別員工溝通後再進行更改,程序上會更為周詳。另一方面,如果雇主擅自竄改出勤紀錄,使其內容失真,將構成刑法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雇主可否更改勞工的出勤紀錄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二、說明:

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可知雇主有備置出勤紀錄之義務。

不過,出勤紀錄(例如簽到、打卡)的製作人往往是勞工,因此實務上常常發生如下爭議:勞工自行填載特定的出勤時間(例如早於或晚於正常工作時間),並以此主張有加班,但是雇主認為該出勤紀錄的時間不應列入加班。此時,雇主是否可以更改該出勤紀錄呢?

要回答上面問題,必須先回歸出勤紀錄備置之目的。勞基法之所以要求雇主備置出勤紀錄,是因為出勤紀錄記載的是勞工的工作時間,而勞工的各項權利,包括加班、工資、職業災害等,都與工作時間密切相關,因此雇主才需要備置出勤紀錄,以利釐清勞工上述權利。基於上開目的,出勤紀錄即必須核實地反映勞工之工作時間,勞基法第30條第6項才會要求必須記載至分鐘為止。

承上述,如果雇主發現出勤紀錄記載之時間,和勞工實際工作之情形不符(例如勞工晚打卡離開公司,卻不是在工作),就此種情形即有法院見解認為:雇主得進行更正,使出勤紀錄與工作時間互相吻合(可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80號行政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

再者,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記載之時間,推定為勞工之工作時間。不過,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進一步明揭:「雇主依勞動契約對於勞工之出勤具有管理之權,且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該出勤紀錄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如其紀錄有與事實不符之情形,雇主亦可即為處理及更正」,可見立法理由也肯認雇主對於出勤紀錄有更正之權利。

由上開說明可知:雇主基於「確保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相符」之目的,可以更正出勤紀錄,此為法院見解所肯認。然而,對於何謂「實際工作時間」,勞雇雙方可能認知不一。因此,如果雇主能先與勞工溝通、確認實際工作時間,取得勞工之共識後,再更正出勤紀錄,如此程序上會更為周詳,也可減少後續爭議。

另一方面,如果雇主擅自竄改出勤紀錄,使其內容偏離勞工之實際工作時間,如此一來,將使出勤紀錄之內容失真。由於出勤紀錄屬於業務文書,因此法院多認為上開竄改行為,將構成刑法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因此,雇主對於出勤紀錄之更改權限,仍有其界限而非毫無限制,提請注意。

(原文標題:雇主可否更改勞工的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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