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可以協議不投保勞保嗎?不行!!簽切結書也沒用!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原文標題:「應」 與 「得」 差很多, 投保勞工保險屬於雇主義務 ,不得由勞工代政府免除該義務!!

重點閱讀

雇主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的強制義務,就算是勞工主動提出不要投保或低報,或簽切結書,也無法免除,甚至可能違法。

如果違反規定,雇主跟勞工都有可能會受罰喔!

實務中,「不投保切結」其實算是很常見的東西,有時候是雇主為了省錢、省麻煩,而有時候則是因為勞工負有債務,故不願意投保。然而,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凡屬五人以上之公司,皆「應」為轄下15歲以上,65歲以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此係政府課予雇主之義務,並不能由勞資雙方協議免除喔!!

勞工保險係屬於雇主強制義務且亦可作為勞工職業災害發生時抵充之用,故請雇主無論如何皆應依法投保喔!!而勞工若有債務纏身,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還是盡速進行債務協商吧!!

一、法律用語「應」與「得」的差異

  • 「應」:強制義務,具有高拘束力,不得任由當事人任意選擇。
  • 「得」:建議性質,非屬於法律強制,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勞資雙方合意之切結,違法強制規定有無效果?

  • 《民法》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其實,我們生活中的很行為都是「法律行為」,例如:買早餐(買賣)、老婆叫老公丟垃圾(即委任),而勞資雙方進行不投保的約定,就是一種締結契約的法律行為。

誠如前文所述,勞工保險係屬於政府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因此片面由勞資雙方約定免除,實則已經違反強制規定,因此該約定當屬於無效之約定。

三、切結無效,那雇主會當否受罰?

《勞保條例》第72條即已明文相關罰則:

  • 低報勞保:按投保日數,採投保費用差額之四倍罰鍰。
  • 未投保勞保:按投保日數,採投保費用之四倍罰鍰。

除此之外,如果勞工因此受有損害(無法領取相關給付、導致給付減少…等等),按同條文第三款:「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而且,由於投保係屬於雇主強制義務,勞工本來就「無權」免除雇主此義務,因此就算是勞工主動提出不要投保或者低報,也不會有過失相抵的可能喔。

附帶言之,勞工不參加勞保、辦理投保手續,其實也有100至500元之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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