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應」 與 「得」 差很多, 投保勞工保險屬於雇主義務 ,不得由勞工代政府免除該義務!!
雇主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的強制義務,就算是勞工主動提出不要投保或低報,或簽切結書,也無法免除,甚至可能違法。
如果違反規定,雇主跟勞工都有可能會受罰喔!
實務中,「不投保切結」其實算是很常見的東西,有時候是雇主為了省錢、省麻煩,而有時候則是因為勞工負有債務,故不願意投保。然而,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凡屬五人以上之公司,皆「應」為轄下15歲以上,65歲以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此係政府課予雇主之義務,並不能由勞資雙方協議免除喔!!
勞工保險係屬於雇主強制義務,且亦可作為勞工職業災害發生時抵充之用,故請雇主無論如何皆應依法投保喔!!而勞工若有債務纏身,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還是盡速進行債務協商吧!!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其實,我們生活中的很行為都是「法律行為」,例如:買早餐(買賣)、老婆叫老公丟垃圾(即委任),而勞資雙方進行不投保的約定,就是一種締結契約的法律行為。
誠如前文所述,勞工保險係屬於政府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因此片面由勞資雙方約定免除,實則已經違反強制規定,因此該約定當屬於無效之約定。
《勞保條例》第72條即已明文相關罰則:
除此之外,如果勞工因此受有損害(無法領取相關給付、導致給付減少…等等),按同條文第三款:「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而且,由於投保係屬於雇主強制義務,勞工本來就「無權」免除雇主此義務,因此就算是勞工主動提出不要投保或者低報,也不會有過失相抵的可能喔。
附帶言之,勞工不參加勞保、辦理投保手續,其實也有100至500元之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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