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黃蓮瑛(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温晴方(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原文標題:公司可以借錢給員工嗎?——公司出借資金應該注意的事項
原文出處:法律百科
【案例】
A為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因為家中突遭變故,需要支付高額醫藥費,但光靠A這個月的薪水完全無法負擔,A在同事B的建議下打算向目前就職的公司借錢應急。究竟公司可不可以借錢給員工?出借資金時又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根據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1],為了避免公司負責人濫用公司的財產,公司原則上不可以任意出借資金給他人。那什麼時候例外可以借錢給別人呢?請見以下表1。
例外情形 | 理由 |
公司與公司間、公司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 | 有業務往來的公司、行號間,通常彼此有一定信賴程度,常見的像是產業間有分工合作關係的公司間的借貸。 |
公司與公司間、公司與行號間有必要短期融資,但金額不可超過企業淨值的40% | 公司、行號的償債能力比一般自然人高,公司出借資金給他們的風險相對也比較低,所以在企業淨值的一定範圍內,允許作必要的短期融資。 |
既然公司原則上不可以借錢給任何他人,員工也屬於這個「任何他人」範圍內,那生活中常發生公司借錢給員工的情況,是不是也會因為違反公司法第15條規定而被禁止呢?目前實務上考量到員工與公司的依存關係,公司如果以「預支薪資」的方式借錢給員工,並約定從員工的薪資中扣除借款金額,這樣的情形可例外不屬於公司的一般貸款行為,不受到公司法第15條規範[2]。
需要注意的是,預支的薪資如果超過一般薪資之合理範圍,或所預支的薪資無法由員工自由支配。例如月薪2萬5000元的員工向公司借了1500萬元,顯然超過一般薪資的合理範圍;或是該筆借款形式上雖然是員工借的,但根本沒有到員工手上,員工無法自由支配所預支的薪資。此時,公司在出借資金給員工時就仍然必須受到公司法第15條規定的限制[3](圖1)。
為了穩固公司的財產,保障公司的債權人及股東的權益,除非在特定的情況下,公司不能任意出借資金給他人。
那一開始案例中的A如果採納同事B的建議向公司借錢應急,公司可不可以借錢給A呢?在現行法律下,如果A是向公司預支合理範圍內的薪資,且該筆借款可以由A自由使用,則公司預支薪資給A是不需要受公司法規定所限制的。
註腳
[1]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2] 經濟部(68)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1979/11/17):「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
[3] 經濟部(101)經商字第10102144470號函釋(2012/11/28):「
一、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
二、上開函釋係考量公司與員工間之依存關係及社會通念,認為非屬一般貸款性質,並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惟預支予員工之薪資如超過一般薪資之合理範圍,或所預支之薪資無法由員工自由意志支配,則無上開函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