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疫情下展延婚假,不怕新婚走味(道)?
婚假原是喜氣洋洋,勞工請婚假之際雪片飛來之祝賀,置身祝福聲中終身難忘;它帶來新婚期間助興,「美」不勝收。
惟婚姻誠信約定因時空變化(如疫情)、人心複雜,要使它單純,似也不容易?
據聞婚假的展延,係一則新婚悲劇下,興起的濃濃同情而獲得,真否?
該悲劇當事人3個月前結婚,一方因業務繁忙來不及計畫蜜月之旅,而後這對新婚3個月內一方翻船了,致一方悲痛下,詢問主管機關後,得知仍有請婚假權益;雖請了;但只能卻用來療自己的傷。
不論真否,婚假短短8天因國人婚姻之誠信改變而可能面臨無法預期之風險。
勞工請假規則原意,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但影響勞工結婚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
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工婚假應自登記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放寬婚假由登記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有助於勞工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
其實婚嫁放寬,若因上述理由而放寬;試問上述理由之前完全不存在於台灣社會?
幾項未預期的理由,或許給未婚勞工考量「展延婚假」之提醒:
連《性別工作平等法》主動提出勞工職涯4大時期:結婚、懷孕、分娩(或流產)、養育子女,極力保護前揭各時期勞工權益。若不經意婚假展延,則會讓人聯想此對新人毫不重視生涯終身大事。
結婚含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安排,二人一定要提前規劃,除非雇主遭逢天災,勞工或可耽誤;不然,婚假就需在宴請親友、同事、同學婚宴後,如期啟動蜜月之旅。
記得凡事「夜長夢多」,很少例外?
內政部統計對國人婚變(離婚)年限,明顯縮短現象,或許婚假與離婚無直接相關;但若對結婚重視程度可以輕忽,離婚有怎能被重視?
實務上,「展延婚假」未出現,不預期子女可能先婚假來報到,從此開始婚假是否將變成「產假」、「育嬰留職停薪」之開始或延續?
新增規定勞工婚假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惟期間變數多,若因婚假容易引發勞資爭議,徒增心煩不悅。
美麗傳說可能個案只是其一,個案前是否也曾發生不少個案?不得而知。若勞工於3個月或1年內未請婚假,卻在上述期間終止契約,終止契約前再向雇主請婚假,雇主如何處理此棘手之請求?
雇主是否終止契約前給予婚假?或者如特別休假或延長工時之補休,得於終止契約時,因請婚假或未休完特休或未補休而發給工資?試想婚假改以工資發給,一則勞工等同放棄婚假,二則已經變成「走味道之新婚滋味」?
婚假理應是歡宴後另一高潮,結婚登記及宴客後,就屬二人不受干擾之旅,依照先前蜜月計畫;不應因安排失當而展延,壞了婚假氣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