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就業市場可以想見將更重視「專業人才」,勞工技術屬於長期需求、尋覓人才不易,因此企業會更重視持有、通過技術證檢定及格者的求職者,專家指出,擁有「技術士證」者一來已證明自身專業技術、二則易獲得企業的信賴,在職涯中的優勢將愈來愈明顯,鼓勵工作者可嘗試獲取「技術士證」。
文/許朝茂
未來就業市場重視招募求職者,因企業經營有賴勞工專業技術應用,對於勞工技術屬於長期需求。但,近年勞動力逐年遞減,尋覓人力不易,企業更期待前來應徵者,具備企業所需技術者,招募適才適所之人力。
因此,不論資訊、金融、保險、人力業者等,招募人力期間,不乏直接登載應徵者須持有、通過技術證檢定及格者,成為應徵職務必備條件。
勞動部所屬技能檢定中心掌管台灣企業所需各職類技能檢定,最近3年經該中心檢定及格核發技術士證如下表:
項目 | 甲級 | 乙級 | 丙級 | 合計 |
110年 | 553 | 32,991 | 152,803 | 234,019 |
111年 | 977 | 35,035 | 172,103 | 274,342 |
112年 | 11,03 | 33,884 | 163,797 | 260,464 |
台灣110~112年報名各職類檢定及格人數,近3年該中心合發技術士證年平均256,336張,三級技術士證中,以丙級技術證超出20萬張收首位。
舉凡持有或已使用於工作中之技術士證者,都應預先了解現行勞工法規對其相關之規範。且技術士證之職涯運用,可能歷經不同企業、不同工作情境、不同應盡履行義務等。若勞工能預知相關範,則其擁有技術證於職涯期間,將帶給得好處多。
勞工擁有「技術士證」,有助其職涯之規劃及發展,在招募、工資議定、綁約等非常有利。相對而言,領有技術士證者,下列權利或義務不能忽略:
企業為某個職務(或工作)而招募適合的新進勞工,除基本條件外,部分職務必須具備技術士證,一定刊登在招募公告上。換言之,職務上顯然應具備技術士證,企業招募時,不得忽略。
應徵者前往應徵時,企業HR人員一定盯住技術證必要條件,擁有證照者,應徵之競爭自有其優勢。
某些業務執行,依法需由具有技術證者之執行與監督。因此,具有技術證者與企業經營密不可分;然企業為使具有此技術士者履行一定期間服務,即需與其簽定「最低服務年限」,以期企業一定期間有此技術證或具有此證者達法定標準之人數。
實務上,具有技術士證者企業樂於與其簽定「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惟,勞工於此簽訂前,先釐清自己能為企業履行此項技術勞務之期限,否則,若緊急事件發生而自行提前解約,需自付違約金,不可不慎重。
企業可能基於以下理由:內部組織調整、人力調配需求、員工榮昇或降調、輪調制度運作、人力培訓計畫、甚至員工個人需求等,針對員工既有工作進行調動,尤其企業規模擴增期間,而工作調動更是勢在必行。
而工作調動除不違反其前提外,仍有五個設限,其中「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反之,若調動後工作非勞工技術可勝任,則無法進行對其之調動。
技術可勝任之判斷標準,含勞工所學科系、技術證、職業訓練、經年實務累積等情況;但,勞工各職類之技術證明卻框住勞工必備相關技術,因此調動後工作所需技術,若與技術證相關技術不相符,企業不得工作(職務)調動,且勞工拒絕也凸顯其客觀標準。
早期針對領有技術證且用之於企業所需勞工,通常進用時,把技術證對企業貢獻折算在勞工工資之內,與未估算企業所需技術證單獨價值。
因上述做法當勞工異動或新進勞工須具備相關技術證,其因提早為約金終止契約,可能產生違約金;或新進具備技術證勞工進用時,優需重新估算技術證與工資之連結,而缺乏客觀標準。因此,近期企業反而認同技術證之「專業津貼」,凡進用勞工具有企業所需技術證者,工資項目中增列專業津貼。
《勞動基準法》已從善而訂定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提供合理補償者」,易言之,舉凡已取得證照勞工,受僱期間雇主應按月發給「專業津貼」。已使得技術證勞工之工資,多一項工資收入。
勞工自大學科系(所)所學專業,雖能證明勞工具備某項技術;惟職涯中不乏須加強以技術士證佐證其技術能力。擁有技術證者,一則證明已身具有專業技術,二則獲得企業對一己技術之信賴,於職涯期間,也凸顯出其優勢。
擁有技術士證者,職涯期間連結於招募、工資議定、綁約等議題。因此,技術證擁有者應了解與遵守相關連結法規權利或義務,以享受技術證為職涯帶來之美好助力。
(原文標題:獲取技術士證優勢,得扮演勞工職涯好幫手!)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