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餐廳、小吃店招募員工一定要簽書面勞動契約嗎?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雇主與勞工應簽訂書面契約,所以勞雇雙方以口頭約定也行。但是,勞動條件權益內容繁多,若以口頭約定難以充分涵蓋權利義務,容易日後產生勞資爭議與糾紛,舉證時也更為困難。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雇主與勞工應簽訂書面契約,所以,勞雇雙方以口頭約定也行。
不過,勞動條件內容繁多,再加上餐飲業老闆們也想和勞工約定有關保密、智慧財產權歸屬、離職後競業禁止、禁止挖角、禁止攬客、最低服務年限等內容,顯然口頭約定難以充分涵蓋上述的權利義務事項。
因此,簽訂一份合宜的書面勞動契約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旦發生爭議,也容易舉證。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即為敗訴之所在。」試想,如果只有口頭約定,事後發生爭議,另一方打死不認有此約定,您要如何舉證證明有此約定事實的存在?顯有困難。
勞動契約應約定哪些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了13項參考內容,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若餐飲業老闆們未委任外部法律顧問協助您撰寫一份合宜的勞動契約,最簡單的DIY方式,是使用勞工主管機關提供的範本,例如您可以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的勞動契約範例,依照上面所提示的內容,就足以完成一份符合勞動法令的契約了。
(原文標題:餐飲業系列-勞動契約一定要簽書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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