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飲料店、小吃店員工人數不多,員工上下班也一定打卡記錄嗎?要勞基法第30條規定雇主應紀錄勞工出勤並保存5年,更需逐日詳實記載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此為法律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而出勤紀錄並未規定具備的形式,雇主可以選擇適合的方式,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並保存即可。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老闆們要注意凡從店長到員工上下班都需要打卡,記錄每人的出勤時間到分鐘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違反者,裁罰9~45萬元,並公布事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同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違反者,裁罰2~100萬元,並公布事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逐日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是法律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其目的在於記載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憑以作為核算勞工工資的依據。所謂「置備」是指雇主應準備該出勤紀錄,處於得隨時可供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檢視及利用的狀態。至於出勤紀錄並未規定一定須具備的形式,雇主可以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選擇適合的工具。
訴願人從事飲料店生意,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應遵守上述規定,為所僱勞工置備且保存出勤紀錄,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0年9月3日訪談紀錄,訴願人說明:「(問)請問店長陳君為何未置備出勤紀錄?(答)因為她是親戚,也是店長,所以不用打卡。
陳君110年7月間擔任訴願人店長職務,月薪資為3萬6,000元,該月休8日,與店內其他勞工輪班及排休,如有延長工時訴願人亦會給付陳君延長工時工資,陳君應有受訴願人指揮監督而具從屬性,應為訴願人所僱之勞工。訴願人未依法置備陳君110年7月份之出勤紀錄,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原文標題:餐飲業系列-小店員工上下班一定要打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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