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4報導 經濟日報記者許如鎧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於2023年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者,今年辦理2023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應留意CFC申報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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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說明,CFC制度自2023年元旦起施行。外籍居住者結算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請向國稅局索取或下載CFC相關書表,檢視是否應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何檢視申報戶成員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可先依「個人及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應揭露個人CFC資訊。若個人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若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於2023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合計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符合上述狀況之一,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若以外僑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2023綜所稅結算申報,且應填報相關CFC書表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將相關書表遞送至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
國稅局提醒,個人CFC營利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的海外所得,若加計CFC營利所得後,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2023年綜合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合計超過670萬元,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補充說明】CFC制度是什麼?
「CFC」制度指「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簡稱為CFC)的制度,自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此制度源由是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CFC以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因此規定營利事業必須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是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的措施。
財政部國稅局針對「CFC」制度的課稅規定與適用範位,簡要歸納出三個步驟:
一、CFC適用範圍
(一) 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二)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依我國現行規定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法定稅率不超過14%。
2. 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3. 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述1及2規定判斷之。
(三) 豁免門檻規定: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倘CFC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排除適用。
1. CFC於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2.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為避免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營利事業持有多家CFC且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超過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二、計算CFC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CFC當年度盈餘-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以前年度(自112年度開始)核定各期虧損】×直接持有比率×持有期間。
三、避免重複課稅方式
(一)屬已依規定認列CFC之投資收益,以後年度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
(二)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申請扣抵或退稅。
(三)計算處分CFC股權損益時,可減除已認列投資收益。
如有說明不清、尚不明瞭之處,也可至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