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常會見到「加班費」議題,許多勞工由於公司上下班免打卡,加上業務工作導致長期超時工作,但卻因苦於沒有出勤紀錄,擔心無法確實舉證、證明「自己有加班」。律師指出:雇主依法應置備勞工的出勤紀錄,因此訴訟時法院可要求雇主提出紀錄,若不予提出除了裁訂罰鍰,法院也得直接認定勞工主張的出勤時間可採信,作出有利於勞工的認定,藉此保障其權益。
勞資糾紛案件裡最大宗的莫過於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根據2022年5月新北市勞動局公布的違規情形名單中,未給付加班費的雇主占比近3成。
可想而知,其實有很多勞工加班並未得到該有的補償;也有許多雇主違規卻沒有進行改善,使得勞資雙方必須採取法律行為保障自身權益。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瞭解「加班」到底是什麼?標準又該如何認定呢?
案例事實
阿勳(化名)在公司擔任業務已長達十年,經友人提醒,才發現公司制度已讓員工長期超時工作,卻沒有依法支付加班費,在老闆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想提起訴訟請求應有的工資,但手上卻沒有保留自己的出勤紀錄,難道阿勳只能自認倒楣?
法律分析
雇主依法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及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且就前開文件應予保存五年,在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是不得拒絕的。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定有明文。
訴訟中,若雇主不願意提出加班時的打卡資料,該怎麼辦?
而在訴訟過程中,勞工為了證明自己所主張的出勤時間,同樣可以請求法院命雇主提出出勤紀錄,如雇主不予提出的話,法院甚至可以裁定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還可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勞動事件法第35條及第36條定有明文。
甚至在雇主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依法院裁定提出打卡資料,且未提出具體事證反駁勞工有加班事實之主張時,法院亦得直接認定勞工主張的出勤時間可採信,而為有利於勞工主張之認定(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
案例中的阿勳可以請求老闆提出出勤記錄,如果已經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法院命令老闆提出,如果老闆不提出,法院也可以根據阿勳提出的證據(例如大樓門禁刷卡記錄)而認定勞工主張的加班時數。
加班費請求權有時效的限制嗎?
應注意的是,加班費請求權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是屬於「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如果5年內(自可行使時起算)未請求的話即歸消滅。以案例中的阿勳為例,五年前的加班費因已罹於時效,就無法再向雇主請求了。勞工們不可不慎。
★ 參考法條及實務見解: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30條;勞動事件法第35條及第36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
(原文標題:員工手上沒有打卡紀錄,請求給付加班費時該怎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