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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5175次觀看

勞工退休金新制:2種退休金提撥,我該選哪種好呢?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個人退休金帳戶制優勝!

《勞工退休金條例》設計2種退休金提撥:「個人退休金帳戶制」、「年金保險制」,部分受僱者將面臨二者擇其一,心中沒有疑問?

個人退休金帳戶制為雇主替受僱者提撥退休金在勞工保險局設有帳戶,安全感100%。年金保險制係雇主依保險法規定,替受僱者提撥退休金存於雇主指定(或合作)保險公司。

107年7月25日工商時報登載:金管會推動「金金併」,開出非合意併購四門檻,顧立雄25日強調「並沒有第三次金改的概念」﹔此則訊息難免令百姓仍不得不回憶「二次金改」之過程、結果之驚心動魄…...。

為免除退休金安全感疑慮,不妨多比較「個人退休金帳戶制」、「年金保險制」,期間差別,自己有哪些權利?

個人退休金帳戶制與年金保險退休金制簡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雇主(強制)應為勞工負擔提繳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金額,其所有權屬於勞工,雇主不得查詢員工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並保護勞工隱私權,勞保局目前提供給受僱者5種查詢方式 (自然人憑證、勞動保障卡、郵政金融卡、個人智慧手機、平板電腦APP)。

受僱者可至本局各地辦事處臨櫃,或使用自然人憑證上勞保局網站,點選「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及試算」,即可試算個人專戶核發金額。

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事業單位1.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經2.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3.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4.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至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及管理,則須依據雇主與保險公司簽訂相關約定。

受僱者對退休金制度選擇權

受僱者對退休金制度之選擇,須要考量任一制度各項因素,非僅憑安全單項因素,而須針對多面向因素衡量之:退休金提撥率(自提比率幅度)、退休基金管理、基金運用限制及績效、給付計算標準及方式、其他信賴度.....等。

惟,受僱者未必能蒐集並評估上述差異或優劣,人云亦云者眾,跟隨身邊者,而仿效選擇多矣。

對此二種制度挑選而心猿意馬者、無法明辨者,不妨閱讀〈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事業單位未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前,應依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換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適用全體受僱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徵詢勞工之選擇時,勞工(《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者)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年金保險」實施後,新進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總而言之,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受僱者非隨事業單位實施,是其唯一必選題。受僱者有其選擇之自由,且日後再選亦可。

結語

受僱者未知事業單位辦理「年金保險制」動機時,怎麼辦?跟進?還是堅持原有「個人退休金帳戶帳」?

有時候不單純是退休金提撥方式選擇的決策,職涯未來之發展或許在此一舉?

當然,受僱者對二者挑選優先因素不同,部分仍堅持「個人退休金專戶」優先且不可替代,亦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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