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常見的「特休違法」態樣,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別因每年終結的「特休問題」而惹禍上身。常見爭議如:特休未休完折發工資」、「特休給假天數」,實務上仍不少雇主因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如「逕自排定特休」、「特休換工資金額有誤」等等,《104職場力》綜合勞動部最新公佈的數據,整理「常見的特休NG作法」,千萬別犯!
更新日期:2024/11/12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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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期滿,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在國定假日、假日及休假日外,雇主應給予達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有薪休假的福利制度 — 「特別休假」,即一般會俗稱的「特休」。
「特休」的屬性也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原則上雇主不可拒絕勞工在「任何時候」申請特休的權利,換言之,特休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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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幾乎每年都會因「特休」認定、給假方式、折現等議題產生許多勞資糾紛。
根據最新的統計數據顯示,勞動部說明每年約有500件與特休相關的違法案件,因此特別提醒常見的違法態樣,請企業務必注意。
以下《104職場力》綜合勞動部資料,為您整理「常見的10大特休地雷」,歡迎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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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 ▶ 看詳解 |
◆ 雇主直接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 | ▶ 看詳解 |
◆ 未給予部分工時(兼職、打工)勞工特休 | ▶ 看詳解 |
◆ 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 ▶ 看詳解 |
◆ 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日數 | ▶ 看詳解 |
◆ 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 ▶ 看詳解 |
◆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 ▶ 看詳解 |
◆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 ▶ 看詳解 |
◆ 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 ▶ 看詳解 |
◆ 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現」 | ▶ 看詳解 |
每到一年尾聲時,常碰上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的爭議,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以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薪資金額、發給勞工工資。
實務上真的很常有雇主因為不清楚「特別休假」的相關規定而受罰,勞動部之前也曾特別依據「特別休假請休」、「與特休未休日數折發工資」相關的兩大類常見違法態樣,共可整理出10種情境,提醒雇主避免誤觸法規。
以下我們也為您拆成兩個部分說明:
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之3天特別休假,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其實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例如: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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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
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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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的勞工,不論約定的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的適用。
部分工時勞工(工讀生、兼職人員、約聘人員等)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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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天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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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的形式,可以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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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當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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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未休畢的特休日數,乘以1日工資;而計發發給工資的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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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的基準計算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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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的年終獎金,分屬不同事項。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特別休假是提供勞工休憩的機會,未休畢的日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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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重申,特休是勞工的法定權益,排定日應按照勞工意願,雇主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都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根據近3年數據顯示,每年約有500件違法案件跟特休有關,每年開罰約新台幣1000萬元,最常見違規樣態包含雇主因勞工離職而沒有結清未休特休的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特休的工資。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請千萬不要忘記維護您自身的權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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