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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18605次觀看

上下班出車禍算職災嗎?律師:記得叫老闆負責,但夜遊夜唱就免了

勞工下班途中出車禍,能算職業災害?同時雇主也有責?《勞工保險條例》不僅規定上班時間之職業傷害,上下班途中也可能主張通勤事故或職業傷害。雇主「無過失責任」原則上都應為勞工職災負擔補償責任。那麼下班出事,所有類型事故都能叫老闆扛嗎?

文/施宇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Tips:老闆可能比你父母還要擔心你的行車安全

前陣子一則引起社會議論的案子,台南有一名66歲的大夜班保全,在清晨下班後想說到附近的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沒想到竟然在吃完返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他頭部受有嚴重損害,於是他便在2014年向勞保局申請總共17萬9千多元的職業傷害及醫療給付。

但沒想到遭勞保局認為他下班後順路回家的路線上明明就有各式中西式早餐店,偏偏要多繞5分鐘的路程跑去吃鹹粥,認為這已經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徑」為由拒絕,可是到了法院卻大逆轉。

法官說:「一位長年住台南的年長者,值夜班後,早上7點下班後順道去喝一碗台南傳統美食鹹粥當作早餐,確屬一天的小確幸,亦為台南年長者的習性,並不為過,應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被告執意認原告可以選擇到其他路線的早餐店用餐,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考,未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地區性的特質所致,自非可採。」判決勞保局應該給付給保全職業傷害給付……

本來以為不吃早餐是一件很Rocker的事,現在知道吃早餐還可算是職業傷害,可以請領勞保或要求老闆負責……明天開始還不吃爆!

原來下班途中出車禍,也能算職業災害

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中,勞工若是遇上職業災害,導致自己有醫療費支出,或是因療養而暫時無法工作時,老闆有義務要給勞工一筆補償費,讓員工好好安心養傷。 勞基法雖規定勞工遇上職業災害時,雇主應負擔補償責任,但什麼是職業災害卻沒有在法律中做明確定義,不過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1]中有提到,上下班途中(適當時間內),通勤過程所受的傷害也是一種職業災害。

法院的見解也指出,解釋職業災害應該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工不僅於上班時受傷或職業病才算職業災害,甚至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時,勞工也可以主張通勤事故或是職業災害,雇主要依勞基法負擔補償責任[2]

可以請勞保也可以跟雇主要求補償、兩邊都撈嗎?

或許不少老闆會質疑員工下班後既然無法管控他的行為,為何下班後出了事情還要負責?這是因為勞基法中,雇主的「補償責任」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不管雇主在防範職災事故上有沒有過失,即便沒過失,雇主原則上都應該為勞工的職業災害負擔補償責任。

不過,若是雇主平常依法都有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因為勞基法的規定是:員工如果因為同一職災事故,也能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給付「職業傷病補償金」時,雇主便可以要求就原先已支付的補償費來抵充,所以除非勞保的給付部份不足,否則勞工是沒有辦法一面請領勞保、一面又跟老闆伸手要錢的哦。

所以雇主如果有乖乖替勞工繳勞保費用,還是有好處的喔!等於一大部分的補償費用(約5~7成)仍是由國家負擔,也分散了雇主職災補償風險。

所以下班出事了,都可以有老闆替我扛?

當然不是囉!否則這樣以後誰還要當老闆?勞工可別因此覺得下班後的任何事故都可以叫雇主負擔補償責任喔,若是勞工在下班途中後另外從事「非日常生活所需之私人行為」,例如下班後上陽明山看夜景、揪友夜唱等行為,顯然並非個人日常生活之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出事了,過往法院就認為,這種時候已經脫離雇主依勞基法保障員工的合理範疇[3],所以雇主不用負責。

反之,若是個人在下班途中去做一些日常生活上必要的行為,例如順路買菜、加油、接送小孩下課等,且從事的時間極為短暫,原則上也都可以被當作是合理的日常生活行為,出事了,雇主還是有補償責任的問題。 不過,員工發生事故前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的日常生活行為」?還是有許多模糊的空間,很多時候需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判斷,所以說下班後沒事還是早點回家啦~

另外,如果勞工有違反交通法令或是其他違法的行為時,例如開車闖紅燈、無照駕駛、酒駕等等,犯下這種蠢事當然應該要針對自己違法的行為來負責,更不可能被認定成職業傷害,還來要求雇主幫你擦屁股啦!

註腳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i)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ii)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2]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1960號判決。
[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

你知道太多了

節錄自:獨売出版《 你知道的太多了:欠錢可以不還、年金可以不繳、法庭可以喊價、和解可以再告、借名可以侵占、勞保可以害人──這是什麼荒謬劇?!不~這是我們的法律!/施宇宸律師 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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