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防治「職場性騷擾」事件,保護受僱者工作權益,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勞工30人以上企業應明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違者最高可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雇主姓名或名稱。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動部表示,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建構友善安全職場環境。
勞動部新聞稿中指出:為有利於雇主於企業內部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能夠有所依循,因此勞動部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並將相關範本置於就業平等網站提供事業單位下載運用。
以下提供部分重要內容供您參考:
以上僅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七條的節錄,完整準則可至勞動部職場性騷擾防制專區網站觀看。
根據勞動部在「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的資訊,整理出以下可供企業參考使用的範本,包括依據事業單位大小(30~500人、500人以上)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以及「書面聲明範本」,提供您作為參考。
※ 請注意,範本請依各事業單位實際狀況作增刪修,以符實際需求
另外提供給大家「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範本),內容由北市府勞動局及社會局共同訂定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範例,供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及僱用人參用。
勞動部特別呼籲,雇主除了應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外,在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時,應以審慎態度處理,調查過程須注意當事人之隱私,並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及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提供受僱者安心的工作場所。
請注意,雇主若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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