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國外航空公司班機延誤導致機組人員被迫滯留機場,事後網路流出空服員、機師躺在辦公室地板過夜畫面,公司認為形象大損而將照片中的人全部開除。如果發生在台灣,這種狀況是否屬勞基法第12條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公司形象,而直接開除呢?
文/葉茂林博士/律師
歐洲最大的廉價航空公司瑞安航空(Ryanair),日前因班機延誤,導致機組人員被迫滯留機場;事後網路上流出一張照片,為6名空服員、機師躺在辦公室地板過夜,引起熱議。
對此,瑞安航空認為,公司事實上後來有將員工帶至VIP室休息,而且根據監視器畫面,機師跟空姐們的席地而睡其實是「演」出來的,導致公司形象大損,決定把照片中的6人全開除。(新聞連結)
如果這樣的案子發生在臺灣,員工這種行徑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公司形象,而公司可直接予以開除呢?另外,假設公司和員工的勞動契約中有特別的條款(例如:員工應注意自身形象、應不得詆毀公司…),則員工的行為也有可能已違反了雙方勞動契約之約定。
本所在專書《解僱與被解僱》中,曾探討「虎航網紅機師案」,依該案法院的論述立場,則本案也不無成立「公司解僱合法」的可能!
不過,依照報載,該公司工會組織也反駁:當天員工是先被安排到辦公室休息,公司約5小時後才安排前往VIP室,而且期間飲食和座位嚴重不足。
如果機師跟空姐真的是因為抗議工作過勞,及公司未能安排機場的臨時住宿、才表演上述情節,則公司是不是真的能因此解僱員工?還是有很多討論空間!
(原文標題:空服員睡地板有損公司形象可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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