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違規頻傳,請務必確保公司作業流程合乎規範|勞資糾紛案例分享

勞動事件法於年初施行,勞動部最新統計,第一季勞資爭議共6,661件,其中勞動契約案件年對年明顯增加了30%,因此,該如何兼顧勞工權益並確保公司作業流程合乎規範,成了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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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貼心彙整實務上容易疏忽的案例,提供參考!

法令知識

員工到職第一天因太忙了導致忘記幫員工加保,以至於晚一天才加保,請問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更正嗎

不行,依照規定,符合強制加保規定的公司,應該在員工到職的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公司將加保表送交或郵寄當日零時起算。

近期有多起類似案件,忙碌的HR們千萬別忘記加保的重要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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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同仁於補班日時已補班,但於彈休日前已離職,該如何處理?

原則上適用八週彈性工時的公司應已排定全年度行事曆,排定前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休息日與工作日進行對調,經調整後的「補行上班日」即為工作日,「調整放假日」即為休息日,若勞工已在「補行上班日」進行補班,當天屬於工作日,仍應正常出勤,且該日無須以加班費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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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讀生自願連續工作八個小時不休息,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那若雙方協議可以嗎? 如果不行,休息時間是否需要照算薪水?

讓工讀生連續工作八小時不休息,縱使雙方已有協議,仍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

雖然該條規定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但書,但本條之立法目的即是為了保護勞工而設,避免勞工過度長時間工作而未休息造成身體損害,且容易因為長時間工作導致專注力下降因而提高職災之風險。所以,適度給予勞工休息,是為使勞工能夠從疲勞的狀態回復,以利下半階段工作之進行。(從立法目的來看,即使雙方經過協議,勞工連續工作八小時不休息,仍可能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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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刊登招募「內勤工讀生」,應徵時已額滿,公司遊說改應徵「外勤工讀生」,是否涉及徵才不實?

小李到人力銀行找工作,發現某公司刊登招募「內勤工讀生」的求才廣告,小李於是前往應徵,惟公司卻表示該職缺已額滿,並遊說小李應徵「外勤工讀生」,可是小李看了一下手機,該公司在人力銀行的廣告「內勤工讀生」的職缺仍然在刊登,小李覺得公司係利用人力銀行刊登「內勤工讀生」職缺吸引求職者應徵,再告知職缺額滿,進而遊說求職者加入「外勤工讀生」行列,已涉及徵才不實,故向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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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者未依時間報到,公司因而取消錄取資格,求職者可否向公司求償?

報載桃園市一名王姓男子被一家高科技公司錄取,準備前往中國大陸任職工程師,月薪為5萬8000元,公司要求王男在月中報到,然而王男卻以護照及台胞證過期要求延期10天,但10天後仍未報到,也沒有繳交指定文件,因此遭公司取消錄取,沒想到王男以公司單方面解除雇傭契約害他失業,向公司求償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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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滿調職,拒絕到任而曠職超過3日,公司是否可以因此終止勞動契約?

某章姓男子在某半導體公司擔任測試工程師,年薪達兩百多萬。後來,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時,因故將章姓男子從新竹辦公室調職到台中辦公室,但他認為調職違法,拒絕到台中就任。在拒絕就任後,章姓男子未經上級主管核准之情形下,即自行請假十餘天,就被公司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及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此舉另章姓男子十分不滿,因而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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