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個資法保護的對象,凡是涉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概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同樣的「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之公務機關同樣是保護對象。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我國對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其實早於民國84年8月11日即經總統令公布並於同年月13日施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舊法),當時適用的主體對象,若以非公務機關為例,明顯較現行法為限縮,主要含括以下所指即外界俗稱的「八大行業」,人力銀行業者則是於民國94年1月1日被指定適用舊法。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因舊法適用主體對象過於狹隘,不足以因應網際網路時代下的個資保護,舊法嗣於民國99年5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發布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打破舊法行業別限制,將適用主體範圍擴大: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因此,在現行法下,若以非公務機關為例,凡是涉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概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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