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案法律小教室】保密條款知多少

在締約當事人所簽署的契約中,保密約款也是經常可見的標準配備條款。當事人為了履行契約給付義務,一方、雙方或多方常有需要揭露屬於自己所有的機密資料予他方,此時,接收機密資料的一方,自然需負起保密義務,始能保護揭露方的權益。簡言之,接收方僅能在契約明示的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擅自公開或洩漏予不知或無權知悉之人。

文/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

保密約款

在締約當事人所簽署的契約中,保密約款也是經常可見的標準配備條款。當事人為了履行契約給付義務,一方、雙方或多方常有需要揭露屬於自己所有的機密資料予他方,此時,接收機密資料的一方,自然需負起保密義務,始能保護揭露方的權益。簡言之,接收方僅能在契約明示的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擅自公開或洩漏予不知或無權知悉之人。

既然接收方必需就揭露方所提供的機密資料負保密義務,則辨明何者為機密資料即顯得格外重要,否則在締約當事人得接觸的眾多資料下,究竟哪些是機密資料?哪些是非機密資料?倘源頭說不清楚,如何要求應負保密義務的一方遵循?保密約款等於是白簽了,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司法實務上,法院曾闡明「告訴人並無與被告間有何書面之保密協定,縱有口頭上關於保密之約定,亦僅係概括、籠統約定,而無從證明係針對特定事項約定保密義務。從而,本案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依法令或契約之守密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參照)

前述機密資料若是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即會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違反者,將負有民刑事法律責任。此外,締約當事人因是以契約約定保密義務,違反者,也會該當於刑法第 317 條妨害工商秘密罪。

契約條款範例

保密約款:

1.1   本契約所稱甲方(註:本例是指委外契約中僅發案方掲露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故甲方是指發案方)營業秘密係指乙方(指接案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接觸或持有甲方揭露或告知之技術性或商業性之資訊,不論其載體為何,包括但不限於商務資料、商品成本與報價資料、技術資料、客戶資料、行銷資料、財務資料或其他標示機密或限閱之資料。

1.2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於發案標的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營業秘密。乙方僅得於前述約定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供其因專案需要接觸之人員使用,乙方並應告知前開人員應盡之保密義務,乙方人員違反本條約定或其他約定之行為亦視為乙方之違約行為。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甲方之營業秘密。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及前開人員不得以口頭、複製、影印、借閱、交付、文章發表、電子郵件、網路散佈或以他法,直接或間接洩漏或公開予其他與本契約無關之第三人。

1.3   乙方於本契約終止時,應立即停止繼續使用甲方營業秘密,並應自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無條件返還載有甲方營業秘密之載體,乙方或其人員皆不得私自留存或重製備份;或由乙方提供自行銷毀或移除之證明供甲方確認。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亦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返還。

1.4   乙方違反本條之各項約定者,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付甲方相當於發案標的同額服務費用三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如甲方受有其他損害,仍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1.5   本條約定於本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小結

保密約款與智慧財產權約款,可說是各個不同類型契約中的雙標準配備約款,隨處可見。發案方與接案方在簽訂委外契約時,若一方或雙方有需要向他方掲露屬於自己的營業秘密,則保密約款自然應約定明確載入委外契約中,以確保接收營業秘密的一方,會依約遵守保密義務,做好合理的保密措施,防免在履約過程之間,動輒發生營業秘密不當外洩的情事,造成揭露方難以回復或彌補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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