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土疫情持續變化,日前指揮中心宣佈最快可能在10月中旬解封邊境,一般接觸者和入境檢疫未來都可能適用「0+7」自主防疫。由於現在的防疫模式已和2022年初時的方法不太相同,許多民眾表示針對目前的「確診者」、「隔離者」以及「同住家人」可獲得的相關補助措施不太清楚,《104職場力》為您整理相關資訊,歡迎參考利用。
文/《104職場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佈:觀察國際與本土疫情走勢,未來有機會分階段解封邊境,預計約在10/13日可上路入境者免居隔的「0+7」新模式。
但近期有不少民眾表示:不太確定現行的「COVID-19防疫規定與措施」,如果不慎確診,現在政府還有提供「確診者」和「隔離者」相關補助措施嗎?哪些人符合申請資格,又該如何申請呢?相關的規定,請看我們的整理資訊。
延伸閱讀:確診新冠肺炎(COVDI-19)(或密切接觸者),該怎麼做?|隔離、通報、就醫最新防護規定(不斷更新)
勞工如因染疫而導致無法正常執勤工作,導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勞保局規定自無法工作的「第4天起」,可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或「職業傷病給付」;此外如不幸發生二次、三次染疫,只要仍有住院或居家照顧的情況,依然可以再次申請,請領時效為5年以內。
根據民國111年5月7日修正後規定,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以「7天為主」,若以勞保最高投保金額45,800元計算,自確診後的「第4日起」請領傷並給付,最高可領5,343元;如是高風險職業(如醫護人員),會被認定為職災染疫,最高可領16986元。
最新資訊:
自112年3月20日起指揮中心調整了相關防疫規範及措施,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
勞動部112年3月17日勞動保2字第1120157552號函示:
自112年3月20日起,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經「住院」診療者,始得依規定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但如112年3月19日(含)以前確診COVID-19,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仍可以依規定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如員工因公導致染疫而無法出勤,雇主在此情況下應給予全薪,同時勞工可申請「職業傷病給付」,依據民國1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為72,800元;但是由於今年度前5個月的最高投保薪資仍為45,800元。
因此若依「職業傷病給付」計算:5月確診最高可領6707元、6月確診最高可領7307元、7月確診最高可領7907元、8月確診最高可領8507元、9月確診最高可領9107元、10月確診最高可領9707元。
延伸閱讀:輕症「居家隔離」也能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補助(最高5343元)
如民眾確診COVID-19之後,發生「永久失能」的狀況,即再行治療亦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的永久失能,即可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失能年金的給付額度如下:
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共計200項)。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民國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的給付額度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
因此若確診後「永久失能」卻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給付項目者,可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額度依確診當月起,前6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依照「審定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 × 平均日投保薪資」計算得出之金額一次發給,如以最高投保薪資45,800元、最高1,200日計算,可請領失能給付183萬2,040元。
以上資訊均可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失能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獲得詳細說明與解答。
延伸閱讀:「災保法」上路!外送員、街頭藝人也能加保,職災保險失能年金怎麼領?
另外請特別注意,根據衛生福利部所公告的《防疫補償申請對象》文件中指出,確診者(包括居家照護)、自主防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均不得申請「防疫補償」。
其原因為:防疫補償本意是提供本身為「在職者」因防疫而導致必須「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導致須「請無薪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者」,因此請領者多為「照顧者」的身份,確診者和自主防疫、自主健康管理者並不在此限。
衛福部目前規劃的「每人按日發給1,000元」防疫補償,主要針對受隔離者、檢疫者,其「照顧者」提供補助,實際領取日數則須依照隔離或檢疫通知單上日期(且必須扣除雇主支領薪資的日數)。
衛福部的理由為:確診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接受隔離治療的義物,且國家於確診者居家照護期間已提供醫療與公衛資源和相關隔離治療,因此不再另行提供防疫補償。
至於自主防疫、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因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亦不得請領防疫補償。詳細的防疫補償相關說明,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說明。
延伸閱讀:確診該怎麼請假?能申請「防疫補償」嗎?|COVID-19肺炎防疫期間適用假勤、薪資注意事項總整理
倘若確診於居家照護「居家辦公」,還能請領傷病給付嗎?不行。
傷病給付係以因傷病「不能工作 4 日以上」為給付要件,凡有工作事實,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均不得請領。如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居家辦公」,因已有工作事實,其「居家辦公」之日數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於民國111年5月2日至5月8日居家照護期間,於民國111年5月7日當天起「居家辦公」,則其僅能請領民國111年 5月5日、5月6日、5月8日,前後共3日之「勞保傷病給付」。
延伸閱讀:「自主防疫」和「自我健康管理」差在哪?帶您看懂防疫7種檢疫強度與6類主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