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104人資學院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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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日(2022/5/5)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因應近期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調整相關防疫措施,於111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勞工一旦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該期間亦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勞工必須請假。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及「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之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因此,特別發布解釋令,凡是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勞動部提醒,今日(2022/5/5)發布之解釋令,係配合指揮中心實施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定自111年4月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請雇主儘快補發,如果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皆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傷病給付,以確保勞工給付權益。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2022/5/5)防疫規範:居家隔離、自主防疫、居家檢疫等三類對象,如使用家用快篩試劑檢測陽性,且經醫事人員確認,即認定為確診,並自5月12日起實施。其餘規定包括「3+4」居隔新制(「前3天需在家隔離」,1人1室為原則,3天居隔期滿「快篩陰性」後,進行4天「自主防疫」。)
▲ 圖片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狀況,勞動部亦發布確診者之勞動權益注意事項,提供人資夥伴們參考。
(一)若您為確診者
無論為居家照護、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醫院之勞工:
(1) 均可依照個別情況,選擇請假假別,因應不同假別,雇主應給付相對應薪資,且雇主不得任意更換或規範員工請假方式。
(2) 均可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勞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二)若您為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
(1) 前3天「居家隔離」
勞工可請「防疫隔離假」,未強制雇主給薪,如勞工未領薪資,可請領防疫補償。
(2) 後4天「自主防疫」
快篩陰性後,得配戴口罩外出工作。如於自主防疫期間身體不適,勞工均可依照個別情況,選擇請假假別,並且因應不同假別,雇主應給付相對應薪資,且雇主不得任意更換或規範員工請假方式。
(三)若您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家屬」之勞工
(1) 家屬前3天「居家隔離」
勞工可請「防疫隔離假」,未強制雇主給薪,如勞工未領薪資,可請領防疫補償。
(2) 家屬後4天「自主防疫」
如仍有家屬照顧之需求,勞工均可依照個別情況,選擇請假假別,並且因應不同假別,雇主應給付相對應薪資,且雇主不得任意更換或規範員工請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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