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秋冬之際、適逢各級學校結束暑假、恢復學期,但目前仍不可忽視新冠肺炎及變種株之流行,儘管最新的BA.5變種株確診者症狀多屬輕微,但影響更大的是勞工的工作出勤與子女照顧,若自己(或家人)確診時到底該如何請假?二次確診還適用各種假別和請領傷病給付嗎?子女確診需要照顧能請什麼假?本文一次為您整理。
文/《104職場力》
近來BA.5變種株成為全球新冠肺炎主流株,本土確診亦開始浮現。雖已對新冠肺炎有一定認識,惟確診時所須注意事項仍不可忽視,而對工作者最為相關「確診該如何請假」成為一大問題,為此《104職場力》為您一次整理。
若勞工確診於「居家照護」、「收置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收至於醫院」時,端視自身可請之假別,評估狀況申請。
若勞工本人為確診者,可請三種假別: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30日可領半薪。 |
特別休假:工資照樣給付。 |
事假:並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 |
而勞動部也已做出解釋令,如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期間,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並溯自111年4月8日生效。
因此建議確診勞工先請「病假」視同住院傷病假,而不受30天病假限制;若勞工欲依本次解釋令向雇主改為病假,雇主應配合給假,且同樣不得扣發全勤奬金。
「自主健康管理」如仍身體不適?
如已結束居家照護,「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身體不適請病假,以未住院傷病假(普通傷病假)計算(1年內不得超過30日)。
前述勞工確診隔離治療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若未能即時收到確診個案隔離治療通知書,健保快易通APP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亦可作為請假證明,勞工可至APP查詢檢測結果,透過截圖或輸出向雇主請假。
勞工因故未能於請假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於事後補提。
如果勞工表示每日兩點一線,不是在家就是在公司,家中也沒有任何人確診而推論一定是在辦公室被感染的。依此勞工可以主張是執行職務而確診,依法請休公傷病假嗎?若主管對於其是否為職災有疑慮而拒絕核准公傷病假,此爭議該如何解決?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如勞工因職業災害致疾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第6條)。通常因執行公務而受傷需治療時,勞工是可以請公假,且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更應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惟雇主可能對是否因執行職務所造成之傷害、疾病判斷有疑問,此時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雇主可以先請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待確認為職業災害後,再由雇主更改假別為公傷病假處理。
延伸閱讀:勞工確診若主張「因公染疫」請公傷病假,雇主是否一定要准假?|新冠肺炎法律小教室
若勞工確診,不論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自111年4月8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而勞保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被保險人可以在痊癒或恢復工作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
相關申請傷病給付事宜,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協助專區」查詢。
勞動部對此表示,只要經由醫師判定為二次確診,不論不論醫院隔離治療、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等,或是「居家照護」期間,無法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在第4日起皆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有勞工朋友詢問若居家照護期間取得「部分薪資」可否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的目的,是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因此,只要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致薪資收入有短少,無論短少之程度為何,皆符合「未取得原有薪資」之請領要件。
又如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等,亦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但如果確診後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而雇主優於法律規定給予勞工「全薪」,因此未讓勞工原有薪資取得有所損失,此情形是無法請領傷病給付的。
相關申請傷病給付事宜,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協助專區」查詢。
延伸閱讀:二次確診能再請領勞保傷病給付嗎?勞動部:經醫師判定後,第4日起可再依規定請領|職場新訊
若家長(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無薪資所得且繼續參加勞保,於保險有效期間如因傷病住院診療,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得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17日勞保1字第0980140398號函釋略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勞保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得同時請領。
因此,如果家長(被保險人)如已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於請領該津貼期間內住院診療,則不得再同時請領傷病給付。
相關申請傷病給付事宜,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協助專區」查詢。
自5月17日起,家屬若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時,根據疫苗接種劑數,得申請防疫隔離假:
而完成3劑者亦可選擇「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其中居家隔離請「防疫隔離假」時得申請「防疫補償」。
更多有關「防疫隔離假」可至勞動部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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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根據規定,如學童因暫停實體課程(或其他防疫需求)導致需成年人在家陪伴照護,家長的其中一人可申請「防疫照顧假」(家長另一人不可同時申請),但因疫情無法歸責於雇主,故不強制雇主支薪。
另依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29日衛授家字第1110960488號函示,經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及受托兒童,於居家隔離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照顧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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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勞工確診權益、防疫相關法令及問答,可至勞動部「防疫相關勞動權益問答及法令」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