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放寬,14天以上發病符合條件可通報|職場新訊

指揮中心宣佈放寬「重複感染」新冠肺炎的定義,未來將下修標準為「自前一次發病日至採撿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經醫師綜合評估後為確診,即屬重複感染個案」,通報後醫師可立即給藥,此標準為目前全球最寬鬆。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10月3日公佈,經專家會議決議,未來將放寬「重複感染」COVID-19的定義,將發病日或採檢日從原本的1至3個月內,下修為14天以上,符合症狀惡化、PCR或快篩陽性等2大條件可通報重複感染。

通報完成後,醫師可立即給藥,此標準相較於全球普遍常用的「重複感染」標準(一個月),目前台灣調整後,將是全球最寬鬆。

修訂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
▲ 圖片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根據指揮中心統計,自COVID-19疫情發生至今,國內共有3萬110例是通報為「重複感染」者,其中約有635例個案是在不到30天就被醫師研判為重複感染,約占總人數的2.1%。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雖然比例上仍算極少數案例,但經專家建議,指揮中心重新修訂「重複感染」定義,放寬研判天數: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者,需要出現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加上PCR檢驗陽性(Ct值小於27)或快篩陽性,並經臨床醫師診斷為重複感染者,經通報後即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此外,如果距離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已達3個月以上,再次PCR檢驗陽性或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後續則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若是醫師綜合評估後,並無疑似症狀、接觸史、旅遊史和家用快篩、PCR檢驗結果,研判非屬新感染個案,則排除確診。

Q:怎樣才算重複感染COVID-19
▲ 圖片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指揮中心同時宣佈,前述事項及醫療院所通報流程等已於9月30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轄區醫療院所辦理,相關防治措施也將視國內疫情變化適時調整,因此請民眾都要留意這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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