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保法特性不同於勞保,雇主請留意比較!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災保法》上路以來,受裁罰的單位有高達74.6%的違規是「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者」,核處罰鍰高達3100萬元,由此可見「未即時了解應盡勞工投保義務」的雇者非常多。專家指出:職場安全是雇主逃不掉之義務,首要消除職場安全衛生威脅,雇主不應該輕忽、應主動了解細節。

文/許朝茂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從2022年5月1日施行,最新加保人數已逾1,107萬人,勞動部已將該法極盡擴大納保之雇主,雇主務必留意。

勞動部表示:截至112年3月底止,投保單位約78.6萬家;被保險人約1,107萬人。截至112年5月10日止,《災保法》裁罰件數共2,082件,其中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者計1,553件(74.6%),核處罰鍰計3,106萬元。足見「未即時了解,應盡為僱用勞工投保義務」之雇主,實在非常多!

《災保法》投保單位、被保險人規定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年滿15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1. 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2.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5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雇主應釐清災保法,本身保險特殊性質

勞工之職業災害保險,雖脫離勞工保險,並非得以忽略職業災害保險。應另依據《災保法》為受僱勞工投保,因雇主仍應為職場勞工的安全維護負完全責任:

一、擴大納保對象之範圍

為保護職場上勞工之安全衛生條件,《災保法》擴大納保雇主,最大涵蓋範圍將列入該法,以盡力消除職業災害之可能。

依《災保法施行細則》第6條:納保範圍,組織型雇主如下:

  1. 依法成立之法人。(如公司)
  2. 依法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商業、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畜牧場、林場、茶場、漁業、公用事業、交通事業、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登記,或其他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廠場或事業單位。
  3.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4.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成立之巷弄長照站或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辦公處。
  5. 依法立案、核准或報備之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訓練機構、宗教團體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非組織型雇主如下:

  1.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且依法取得執業資格或開業執照,為執行業務僱用勞工者。(如律師、會計師事務所、醫師診所…)
  2. 依法許可或核准營業之攤販或公有市場攤商。
  3.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經稅捐稽徵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稅籍編號者。
  4. 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候選人及當選人,為選務或公職人員職務僱用勞工者。

凡僱用勞工從事工作者,不論勞工身分為受僱者、建教生、技術生等,雇主應主動為其投保,例外者極少。且本法的保險效力是自勞工到職當日生效,即使雇主未申報投保,發生職災事故仍可申請給付。

二、受僱勞工不受年齡限制

本保險被保險人凡年滿15歲以上受僱符合本法規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本保險也未限制受僱勞工年齡及申領勞保老年給付。即使65歲以上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者,均納入強制投保受僱者對象。
另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5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換言之,擴及未滿15歲之受僱者,皆應受到《災保法》之保護。

總之,本保險不以勞工年齡及老年給付之設限,只要走進職場,其可能之職業災害均受到應有保障。

三、「災保費用」雇主全額負擔

《災保法》給付,包括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失蹤給付等,與勞工保險各項給付差別甚小;惟,其保費完全由雇主負擔,以顯示雇主承擔《勞動基準法》職業災業之責任。

《災保法》實施1年多,其中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者計1,553件(約占違規總數2,082件之74.6%)。由於「災保費用」雇主全額負擔,不易從工資清冊見到雇主對勞工扣減各項費用,如勞工保險費、全民健保費、就業保險費等扣減勞工應分攤比率費用,可一覽無遺,以至於勞工未能明白報到後加入職業災害保險?勞工應直接詢問相關投保單位主辦,且詢問其投保薪資,以確認加入職業災害保險。

小結

職場安全是雇主逃不掉之義務,首要消除職場安全衛生威脅,雇主與勞工應盡其應盡義務;但,職場安全衛生發生頻率則以職場工作環境條件,雇主未善盡維護責任居多。

雇主為防治職業災害之發生,記得受僱勞工職業災保險優先,本保險涵蓋範圍甚廣,雇主宜了解或多問問適用加保範疇,謹慎為僱用勞工投本保險優先。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原文標題:災保法不同勞保特性,雇主請留意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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