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僱用勞工人數超過「67人」時,使企業人事成本增加的另一項雇主法定義務將隨之而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員工總數67人以上,須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若未足額時,企業會面臨哪些風險呢?
文/蘇宏文律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企業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會受到行政裁罰嗎?)
當企業僱用勞工人數超過「67人」時,使企業人事成本增加的另一項雇主法定義務將隨之而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且不得少於1人。」
前述員工總人數的計算標準,是以企業每月1日實際參加勞保的人數為準(第38條第3項規定參照)。為便於統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開發了「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作為企業進用定額身心障礙者的參據。
倘若符合進用身心障礙者標準的企業,基於內外部種種原因,遲未進用或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時,企業會面對哪些風險呢?
一、繳納差額補助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何謂「定期」?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38條第2項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
此一「差額補助費」的法律性質為何?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5275號訴願決定書略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所定之差額補助費,係立法者為照顧弱勢之身心障礙者,課予符合一定規模之事業、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進用足額之身心障礙者之義務,並針對未履行足額進用之義務者,所課予之金錢給付義務,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並非行政罰,並不以有無可歸責性為要件。」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是以「每月1日」參加勞保人數作為應進用多少身心障礙者人數的認定基準,即便企業於該月1日之後迅即達到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惟仍無法免除該月1日當時因進用不足額而應繳交的差額補助費。
企業另需注意的是,你雖然已很勉力的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若其月領薪資未達現行基本工資月薪23,100元者,將不會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內。同樣的,若是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需達到現行基本工資月薪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個人始得以一個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之內(第38條第4項規定參照)。若企業進用的是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則每進用一人將以二人核計(第38條第6項規定參照)。
舉一則實務案例供參考:「訴願人於108年1月份員工總人數為117人,依上開規定訴願人至少應進用身心障礙者1名,訴願人雖稱於該月份進用3名勞工,然劉君參加勞保之日並非1月1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不列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其餘2名身心障礙者勞工以部分工時身分投保,且投保薪資為1萬1,100元,因其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1萬1,550元(2萬3,100元/2),不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而得以進用2人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是訴願人於108年1月份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即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80007151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二、行政裁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二、…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
依照各縣市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第一次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第二次處新臺幣四萬元罰鍰。第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第四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據了解,目前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鮮有依此一規定處罰的情形,案件均是以繳納差額補助費為主。不過,企業仍不能因此而忽視本條款規定的存在。又差額補助費並非屬於行政罰性質,故無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三、公布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未足額事業單位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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