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議題可大可小,台灣職場同產業間迴旋空間小,勞資雙方都很難保證未來不會再有彼此合作的機會,因此當終止契約時,雙方應謹慎處理,HR在依法辦理之時,也應顧及情理處,避免延申更多勞資糾紛議題。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資遣勞資爭議不可小覷,HR人員留意相關連結之因應
110年勞資爭議總件數排名,資遣費名列第二名,其件數占總件數達25%,下表反映HR人員不得輕忽資遣的不易。
總計 | 工資 | 資遣費 | 契約 | 職災 | 退休金 | 保險 | |
109年 | 27,409 | 11,392 | 7,662 | 1,909 | 1,843 | 1,353 | 705 |
110年 | 24,745 | 10,259 | 6,284 | 1,791 | 1,634 | 1,260 | 630 |
以資遣條件而言,資遣理由多半出自雇主,主要雇主經營發生不利情況,導致有與員工終止契約之必要。
換言之,因雇主經營績效不彰、疫情衝擊、股東不再合夥、轉讓或併購等因素,致雇主不再擁有穩定經營之條件,在其歇業或虧損期間,報章雜誌揭發雇主顯露經營疲態或風險的象徵,不外乎先由資遣員工報導開始。(《勞動基準法》以終止契約代表實務上各式契約結束:如資遣、解僱、解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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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以雇主告知員工的次日為起、最後上班日為止,依照解釋令,預告期間的工資應採2種計算方式,且雇主應從兩者擇優發給: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住址、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1)當地主管機關及(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員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資遣出自於雇主理由居多,且很有可能雇主無力遵守或故意違規,HR人員應觀察並做好下列準備,而降低因資遣引發之爭議損失過鉅:
資遣理由多半出自雇主,舉凡雇主遭遇經營不利情事,勢必採取節省可用資源(其中用人成本優先);但資遣應依法定理由,而非經營情況遭受變故,即終止員工契約,除非與員工所簽訂之定期性契約屆滿而結束契約。
若勞資雙方關係因勞動條件不滿意(但未違反契約)、領導風格不適應、考績不公平、企業欠缺優質文化、企業遠景不樂觀等管理因素,而不論哪一方有意終止契約,均不屬於法定資遣、解約條件,雙方絕不應發動終止契約而違規。
資遣未符合法定條件,經調解後主管機關裁決終止契約無效,致爭議仍未能解決,勞資關係仍舊僵持,不利雙方關係持續。
資遣應遵守預告員工期日,未符合預告期日,HR人員須將不足預告期日發給工資。更不忘資遣通報,違規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資遣費計算,可分為勞工退休制度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屬舊制),其資遣費按員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若員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者(屬新制),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雇主應按照上述計算標準發給,以彌補員工終止契約後未來職涯風險。資遣費雇主不發給或給付不完全者,怎令員工心服而興起爭議?
若雇主依法定條件而中止雙方契約;然對於工作年資、預告、資遣費、加班費或其他勞動條件給付的認知未能釐清或無法接受,一方已申請調解,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理。若雇主因勞方心態或認知而自覺無法接受,而未設停損點,將導致雙方調解不成立。
實務上,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違約者,通常指違規之一方由勞工因自身因素,致發生無法約定年限內履行勞務居多;但若契約終止屬於雇主因素而發生,事由不可歸責於勞工,則勞工無須負擔違約金及訓練費用之責任。
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違約者,通常指員工因自身因素,致無法約定年限內履行勞務居多;但若契約終止屬於雇主因素而發生,事由不可歸責於員工時,則員工無須負擔違約金及訓練費用責任。
職場上,終止契約不是好事,因總會傷及勞雇雙方;但台灣職場迴旋空間小,雙方很難保證不再碰面,故HR人員謹慎依法處理資遣事由;然論及情、理處,應不忘為雇主留下寬大且仁慈美名。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