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或錄取員工時不得擅自扣留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違者最高處30萬元罰鍰|職場新訊

曾有民眾向勞動局陳情,指稱應徵工作時公司以核對身份及投保勞健保為由,扣留勞工的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並屢次宣稱「報到程序尚未完成」而遲未歸還,勞動局提醒:如違反求職者、受僱者意願留置其證件,可能誤觸相關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雇主要求員工繳交身分證件,應留意《就服法》相關規範

日前北市勞動局曾接獲民眾陳情,指他在應徵工作時曾被雇主企業以錄取後需「核對身分」及「投保勞健保」為由,要求繳交身分證、健保卡雙證件正本,但是實際到職數日後,主動要求公司應返還相關證件竟遭拒,公司的理由是「程序尚未完成」,因此無法歸還。

民眾由於擔心證件有遭盜用風險,因此狀告勞動局。對此北市勞動局提醒雇主應注意《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免觸法。

就業服務法第5條

1.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雇主可要求員工繳交證件,但不得違反求職者/受僱者意願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雇主因辦理受僱員工勞健保投保,以及查驗身份的需要,要求員工必須出示證件正本是屬合理要求,但應特別注意辦理或查驗完成後應「儘速歸還給員工」。

《就業服務法》當中的規定為:「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此外,雇主也不得要求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如雇主有違反上述的規定,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勞動局呼籲雇主不要輕忽徵才小細節,並同步提醒求職者留意,在面試過程如工作憑證、身分證件遭扣留,應主動像勞動單位反應洽詢,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就業服務法第67條

1.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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