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對公益事業支持的增加,許多民眾選擇將捐款投入寺廟等宗教機構,但捐款的稅務處理須留意,特別是當寺廟尚未完成合法登記時,捐款者可能會面臨無法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報扣除的情況。高雄國稅局針對這情況進行說明,並提供具體範例,幫助民眾了解如何在日後進行稅務申報,以便最大化自己的稅務利益。
文/《104職場力》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果捐款給正在籌備的寺廟,但該寺廟尚未完成合法登記,不符合以下兩條法規,那麼這筆捐款就不能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作為列舉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不過依據財政部的解釋,如果該寺廟在之後順利完成登記,捐款者可以申請將這筆捐款作為扣除額。另外,納稅人、配偶和受扶養的家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和慈善機構的捐款是可以在所得稅中列舉扣除的,但捐款總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的20%。
綜合以上資訊比喻:
假設甲君在112年度的綜合所得是130萬元,他如果只捐了30萬元給尚未立案的寺廟,那麼他在這個年度無法列報這筆捐款。
但如果該寺廟在未來完成了登記,甲君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將這筆捐款納入扣除,不過上限是26萬元(因為130萬元的20%是26萬元)。
最後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只能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兩者之一。如果納稅人選擇了標準扣除額,或在申報中沒有填寫列舉扣除額,那麼該筆捐贈就會被視為選擇了標準扣除額。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寺廟之後完成了登記,甲君也不能再更改選擇,無法再申請扣除那筆捐款。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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